行政诉讼发回重审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10 13:43:05 198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发回重审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原则上不行。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三、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1、概念

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分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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