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以非常规形式出现的毒品的认定
毒品的种类繁多,每种毒品都有通常存在的形式,比如海若因通常是以压成块状的白色粉末状存在,也有部分案件直接以粉末状出现。但是人别时候某类毒品会以较为特殊的形式出现,致使它的成分、含量发生变化,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审理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此种情况。
关于摇头丸的认定
摇头丸本身并不是一种毒品名称,目前尚没有量刑标准,所以,在审理摇头丸案件时,重点是对其成分进行鉴定,也就是定性分析。当确定主要成分是何种毒品后,摇头丸就应认定为该种毒品,对其中含量较高的,可以将摇头丸的数量认定为此种毒品的数量,再根据此种毒品的量刑标准考虑量刑。
涉及多种毒品的犯罪案件的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多种类毒品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对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使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如何把握死刑量刑数量标准,一直是毒品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难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毒品种类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有的没有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通常会先考虑危害性大(包括毒性和数量)并有明确量刑标准的毒品,其他种类毒品的数量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量刑标准不一样的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不能简单相加。比如,行为人贩卖的毒品种类有海洛因、杜冷丁和替苯丙胺,其中海若因毒性最大又有死刑量刑数量标准,而杜冷丁和替苯丙胺没有明确的死刑量刑数量标准,那么,量刑时首先要考虑海若因的数量,再把杜冷丁和替苯丙胺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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