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疑难解析——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认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5:31:01 117 人看过

司法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以非常规形式出现的毒品的认定

毒品的种类繁多,每种毒品都有通常存在的形式,比如海若因通常是以压成块状的白色粉末状存在,也有部分案件直接以粉末状出现。但是人别时候某类毒品会以较为特殊的形式出现,致使它的成分、含量发生变化,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审理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此种情况。

关于摇头丸的认定

摇头丸本身并不是一种毒品名称,目前尚没有量刑标准,所以,在审理摇头丸案件时,重点是对其成分进行鉴定,也就是定性分析。当确定主要成分是何种毒品后,摇头丸就应认定为该种毒品,对其中含量较高的,可以将摇头丸的数量认定为此种毒品的数量,再根据此种毒品的量刑标准考虑量刑。

涉及多种毒品的犯罪案件的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多种类毒品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对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使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如何把握死刑量刑数量标准,一直是毒品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难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毒品种类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有的没有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通常会先考虑危害性大(包括毒性和数量)并有明确量刑标准的毒品,其他种类毒品的数量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量刑标准不一样的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不能简单相加。比如,行为人贩卖的毒品种类有海洛因、杜冷丁和替苯丙胺,其中海若因毒性最大又有死刑量刑数量标准,而杜冷丁和替苯丙胺没有明确的死刑量刑数量标准,那么,量刑时首先要考虑海若因的数量,再把杜冷丁和替苯丙胺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确认难点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
    2023-02-16
    326人看过
  •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2023-03-20
    400人看过
  • 毒品犯罪侦查研究存在什么问题
    缺少从系统论的角度对毒品问题以及打击毒品犯罪问题进行关系研究,无论是从控制毒品蔓延的角度,还是从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都是孤立的研究,相互之间缺少联系。基于此所提出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建议与政策往往具有片面性,表面上看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无法令人满意。片面的研究不足以揭示毒品及其犯罪问题深层次和根本性的原因,这也是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侦查和控制的根本症结所在。毒品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不孤立地看待毒品犯罪问题,而是将其放入一个更为广泛的大系统中,就会发现毒品问题不仅受到暴利驱动、打击力度和毒源地政治、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毒品的价格弹性、替代品价格及可获得性、毒品供应商的成本与收益、恶性竞争结构以及毒品吸食者的人口规模、人均可支配收入、边际收益等因素的微妙影响。因此,只有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各子系统的运作机理和相互关系,探索不同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手段和
    2023-06-03
    290人看过
  • 关于查获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运用证据认定贩毒数量问题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相关认定(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
    2023-04-25
    126人看过
  • 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一、甲基苯丙胺不满多少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基苯丙胺不满50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基苯丙胺是一种毒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是会被判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的。甲基苯丙胺,又名甲基安非他命、去氧麻黄素,是一种强效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是冰毒的有效成分,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甲基苯丙胺有左旋甲基苯丙胺,右旋甲基苯丙胺和外消旋体。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二、毒品犯罪37天能不能出来毒
    2023-03-11
    53人看过
  •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司法认定几个问题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
    2023-02-28
    9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毒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1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存在上下家犯罪的问题,也就是一个卖家,一个买家,两者联合起来一块贩卖毒品。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当双方贩卖的数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存在着适用死刑的问题。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8
      1)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等。它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或放在身上。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此外,
    • 毒品案件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
    • 解析毒品案件的判刑标准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0
      毒品案件判刑的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等等。
    • 毒品犯罪案件中对毒品的纯度如何认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是“所涉毒品不以纯度为定罪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所贩卖的毒品纯度很低的现象,这样如果以总量计算进行定罪则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发下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毒品的纯度作了规定: 1、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2、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与标准的海洛因含量相同;含量不够2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