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9 13:22:50 413 人看过

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处理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如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因此仲裁的监督长期限于不太严格的内部监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导致仲裁实践中难以把握,许多仲裁机构使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四种类型。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许多争议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的受理范围中为由,对这些争议不予受理。

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是: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化,“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有的劳动争议因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使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制度都存在经济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重复,审理期限过长,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因为工作地点和性质的流动性较强而不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仲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一些案件就因为当事人离开等原因而使仲裁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但是,当事人的离开不无道理,如:劳动者需要生存,不可能长期、大量耗费自己的时间在仲裁处理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权,如果有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裁决可能将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仲裁在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这样一来,仲裁显得流于形式,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可以想象,仲裁并非所有当事人自愿的选择,他们往往把重心放在向法院的起诉上。

第二,“公平”是所有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仲裁的监督很大程度上处在一种自我监督的状态。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仲裁得不到改正,一些不公平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这样一来,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影响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仲裁受理范围较窄。仲裁制度很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一些劳动者却因为仲裁受理范围的限制而得不到保护。如退休后反聘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于社会保障法还未建立,一些劳动者常由于争议得不到受理而采取过激行为,引发大规模的上访、静坐,影响社会的稳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采用的一种制度。这些弊端的存在已不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如下对策:

一、改变仲裁前置原则,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选择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仲裁经两极裁决后成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则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经两审审理后为终局判决。这样的“双轨制”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赋予主体意志自治权,保障了诉讼权的完整。由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某些争议的程序和材料的获取是一样的,那么,对这些相同的地方就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工作。因为两个机构各有长处,双方的人员可以相互调配交流。这样不仅便于多渠道解决争议,而且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职能。

二、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需多方面考虑。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的发挥应扩大,不仅仅是小范围、局部、不规范的监督,而应该在立法上建立仲裁监督机制。同时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仲裁旁听、公开审理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某些争议大的重大案件,社会的监督无疑会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最具有效力的,对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仲裁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应在司法上得到严格的制裁,使仲裁向着司法化发展。

三、为了更好地维护更多的劳动者利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该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章还在建立之中,如社会保障法等,那么,在这个时候以发展的眼光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应将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争议均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全面调整劳动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2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领域实行怎样的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领域实行怎样的制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二、劳动仲裁程序的时间是多久?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
    2023-04-17
    30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有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员中考核任命。兼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对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023-06-07
    336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法》将增设"一裁终审"制度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新闻故事这是一条漫长的工伤索赔路,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历经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等法律程序,历时400多天,才得到解决。故事的主人公早已身心疲惫34岁的陈平,四川人,2004年5月进入广东一家电机厂当电焊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6年3月5日,因工伤事故,陈平左眼受损,左臂骨折。同年5月,陈平向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为工伤、8级伤残。同年6月,陈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等费用。2007年1月,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
    2023-04-22
    430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未作实体仲裁引发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进一步扩大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为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另一方面,该法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无疑拓宽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渠道。随着劳资纠纷迅猛增加,仲裁委办案负荷超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幅增长。2009年1至8月,江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逾期未受理的占25%、逾期未裁决的占37%,两者相加已近案件数的2/3,由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以下困难:一、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都是经仲裁委调解或审理后未能解决而过滤来的矛盾易激化或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审理难度普遍较大,有的案件因拖延错过了最佳调解时机。二、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以及仲裁委不
    2023-06-10
    469人看过
  • 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解决的现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劳动纠纷一般是要先仲裁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双方还可以采用协商和解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2023-07-07
    277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有关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二、劳动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
    2023-03-18
    406人看过
  • 立法改变劳动争议不裁不能审制度
    劳动法实施20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做了很大努力,推动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断加强。但在充分肯定成绩和取得成效的前提下,我们确实也清醒地认识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在2日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上,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郭军表示,他们仅就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歧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不一而足。特别是性别歧视,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歧视行为的
    2023-06-09
    336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摘要]现行征地制度在征地目的、程序、补偿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坚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首先目标。围绕这个目标,在设计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思路时,可以从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完善土地补偿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同时积极探索土地征用的新模式。[关键词]农地征用公共利益征用程序土地补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一、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历史源流及现状我国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其
    2022-04-12
    381人看过
  • 我国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于通过临时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外,《仲裁法》中尚无关于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规定。我国《仲裁法》上只就常设仲裁机构作了规定,并无有关临时仲裁的规定。这不能说不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而我国在临时仲裁机构上的缺乏,正是这一立法所产生的后果。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逐步普及与深入,临时仲裁制度和临时仲裁机构,也应当逐步地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仲裁的概念既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联合国贸法会在1976年制订的《仲裁规则》,其本意主要是为了满足临时仲裁的需要,尽管许多仲裁机构均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该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尽管机构仲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临时仲裁也有方便快捷、为当事人节省费用的特点。特别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有希望尽快解决的案件,他们更希望找到一位双方均信赖的专家,在最短
    2023-06-14
    253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裁审关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才流动频率的加快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事争议的范围越来越广,情况更加复杂。为进一步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合理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在商事仲裁中,仲裁事项由法律规定,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即采取自愿性仲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由于人事争议的特殊性,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仲裁事项并不必然需要双方约定,即实行强制性仲裁。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才无权仲裁。只要是属于规定的仲裁范围,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都有权仲裁。目前各地区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相差很
    2023-06-07
    230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突破性制度设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起诉到法院。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设计,改变了原有格局。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处理的格局将变成双轨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格局,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了调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构了调解、仲裁和法院的关系,形成了保护劳动者
    2023-04-25
    69人看过
  • 劳动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法治思维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审前仲裁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利不进行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先调解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及时性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一、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后多久能拿到裁决书一般当事人在四十五日内能拿到裁决书,该期限从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但如果情况复杂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至多不超过十五日,当事人拿到裁决书的期限也会相应地延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
    2023-03-10
    380人看过
  •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反思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既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密切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迅速解决,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体会到:行政复议范围广、案件错综复杂,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探索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实践中,我们以书面审查为基础,并在其它审理方式中进行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一、审理方式创新与探索是实践的客观需要第一,行政复议采取单一的书面审理方式,往往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以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
    2023-04-24
    17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有什么意义
    一、相关概念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此处所说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中规定:劳动仲裁
    2023-04-28
    18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哪些,劳动仲裁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5
      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过程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1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过程为: (1)当事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
    • 劳动争议仲裁领域实行怎样的制度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 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
    • 劳动争议仲裁院调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7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