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的制度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3:31 293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严格规范立案审查制度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要严格依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切实把好立案关。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必须认真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其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可以认定其法人资格。同时,必须对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企业破产预案、企业资产及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安置预案及费用来源等予以认真审查,确保破产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此外,还应注意审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情况,对于个人债权较多,易引起群体性波动的,应由破产企业或其上级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矛盾解决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避免因企业破产而引发不稳定因素。一、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是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2023-03-24
    330人看过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政府有权力对那些作出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对应的处罚,但实际上政府在面对某些比较严重的事项上没有足够的权力直接作出涉及到公众的处罚决定,这就要求政府在决定之前要通过备案以便公民与国家进行监督。那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
    2023-04-19
    347人看过
  •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是: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移送规定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23-03-24
    278人看过
  • 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环节:(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原告限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仅仅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其主观方面而言,确认了原告所享有的诉权,至于在客观上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诉。(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明确的被告作为立案标准之一却易在实践中与适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适格无疑抬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门槛,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体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确的,立案审查对被告的要求仅止于此。(三)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须符合一些条件:1.原告提出的请求与被告的法律责任必须相对应。如果被告并不
    2023-03-26
    128人看过
  • 行政案件再审审查期限
    行政诉讼判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行政诉讼判决后,原告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吗我们都知道,找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而在行政诉讼
    2023-04-17
    282人看过
  •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程序是否合法;(6)处罚是否适当。4、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3)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
    2023-03-26
    7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备案材料报送的内容:(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没收违禁产品和物品、违法所得、处罚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
    •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法定内容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3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
    •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法定内容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5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
    • 什么是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的具体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3
      备案的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