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代理委托书应填写委托人姓名、地址、国籍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还应填写受托人姓名及代理权限,代理委托书应在本国公证;(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填写,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品名称、用途、主要原材料及商品类别,商品类别可按中国商品分类表填写,也可按国际商品分类表填写;(3)提交商标图样15张,指定颜色另提交颜色图样和黑白图样各1份;(4)支付相关费用,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国籍证明、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均应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检查文件,将外文证件翻译成中文,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查程序核准后,发布《商标公告》,如无异议,予以注册。
国外商标注册流程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一)申请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如:中国北京市XXX路X号,邮政编码:XXXXXX。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XXXX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XXXX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二)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收文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三)证件领取
《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四)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五)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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