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酌定赔偿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一)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国家整体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虽国家整体实力较强,但人均GDP还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方式粗放,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差距和城乡差距都较大。
(三)大多数国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当前,美日欧与我国贸易量在我国对外贸易量排名中处于较前位置,我国消费者购买美日欧的产品相对较多。而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赔偿数额都远低于美日欧的标准,为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制裁国外生产者的傲慢,我国惩罚性赔偿应设定较高的赔偿数额,从而遏制国外生产者对我国消费者的不法产品侵权行为。
(四)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数额不高,而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巨大。
(五)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带有公权参与色彩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关注第三人和社会。这就使惩罚性赔偿具有协助执法机构执法,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功能,进而填补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调整的“相对空白”,制裁那些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
(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产品责任中,侵权人之所以可能遭受惩罚性赔偿,是因为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侵权人的主观恶性是判断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产品责任中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有:侵权人对其产品存在缺陷应为“明知”,对是否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主观上至少持放任态度。当满足上述要求时,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成立。
(七)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如果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中可获得较高非法利益,为不使侵权人获利,对其不法行为确定的赔偿金额应相应较高,否则,会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很低,达不到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的初衷。因此,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确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之后就会要求其支付惩罚性的赔偿。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一)故意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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