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不同于答辩权,答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答辩权利,只不过由于原、被告在诉讼中的诉讼身份不同,因此表现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对于被告来说,其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权利,即为答辩权。被告行使答辩权的一个体现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法律文书。
答辩状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主张,自己负举证责任,亦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正文应写明答辩的根据和理由,其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法律依据,据理进行反驳;结尾应记明答辩状送至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时间和答辩人签字或盖章。
答辩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以便被告了解起诉的内容,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准备进行答辩或其他应诉。
民事纠纷被告怎样写答辩
所谓答辩,是指被告或第三人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和事实进行陈述或提出抗辩意见,进行答辩的人称为答辩人,对方则称为被答辩人。所以在进行答辩时,被答辩人只能是原告。被告人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民事被告回应诉讼的答辩状
65人看过
-
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
324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民事答辩状的提出规定
88人看过
-
(2) 被告就离婚诉讼提出书面答辩状
85人看过
-
上诉答辩状向哪个法院提交
140人看过
-
抗诉庭审被告人答辩如何提出
227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法院发出民事诉讼公告后, 被告人无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怎么处理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3公告,是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取的法律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在法院无法直接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办法就是公告。只要公告发出60天,无论被告是否看到公告,都视为法院已经将法律文书给被告送达了,就可以正常开庭审理案件了。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会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
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7书面诉状写好以后,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同时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所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后,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应诉和答辩。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如果原告本人没有文化不会书写诉状,又请不到代写诉状的人,或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书的人),可以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允许,将当事人口述记录
-
可以由被告方和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7通常的民事诉讼为两方诉讼,即争议的当事人只有两方:原告方和被告方,原告方和被告方的人数可以多也可以少。但在特定条件下,争议的当事人可能三方,即除原告方和被告方外,还可能存在其利益既不同于原告方也不同于被告方的另一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民事诉讼原告答辩状被告人说话太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5真理越辩越明,更多的人参与讨论会对你有益无害.你原本在发贴时并示声明,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既然你不愿意让更多的人参讨论,那么我就删除.不过,我还是奉劝你,既然对别人的话十分敏感,本来不是攻击的话,都理解为攻击,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请你不要对律师们进行人身攻击,每个人的语言,大家自有公论,究竟谁个没有法律知识,通过自己的语言,别人会一目了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