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经济犯罪罪行判决是否有减刑的可能
对于经济犯罪罪行判决是有减刑的可能的。
行为人触犯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只要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经济犯罪的追诉时效
经济犯罪追诉期是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济犯罪,追诉期是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济犯罪,追诉期是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济犯罪,追诉期是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济犯罪,追诉期是二十年。
三、经济犯罪的缓刑条件
经济犯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以下要件即可判缓刑:
1.经济犯罪犯的罪行较轻;
2.真诚认罪悔过、表现态度良好;
3.判缓刑给所居住社区造成的影响较小;
4.不属于经济犯罪的集团首要分子,且不构成累犯等。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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