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汕头市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4:34 238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以前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下称“两证”)同步登记、同步发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从1995年4月份起,汕头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实行“两证”合一的登记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律核发“两证”合一的《房地产权证》;

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同样核发《房地产权证》证书注记“土地属集体所有”;今后发生产权转移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二、凡尚未建成房屋的国有或集体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在本通告之前,历年来由国土房产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附:

汕头市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必备证件和办事程序

为便于广大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对汕头市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的全面了解,监督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局土地房产登记必备证件和办事程序公开如下:

一、非商品房的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如缴验证件齐全,符合发证条件,属确权登记的,国土房产部门在60天内办妥;属转移、变更登记的,30天内办妥;属抵押登记的,10天内办妥。

(一)土地房产确权除持交用地批准文件(合同)及土地权属资料(含图件)外,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持交如下资料:

1.历年自建、新建的房屋,持交建筑许可证及红线图、工程竣工图纸。

2.购买的政府补贴出售住宅或房改出售住宅,持交购房合同和出售单位证明。

3.落实房产政策发还的房屋,持交原权属证件和落实房产政策部门的撤管通知书。

4.征地、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持交原权属证件、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征地、拆迁单位证明。

5.单位自管房产的确权或权属转移登记,申报单位应持交其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或文件。

6.私产申报人还需缴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私章和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一张。

(二)因权属登记人死亡,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因改、扩建使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墙界、地界、土地面积发生变化;因房屋倒塌、拆除或典当、抵押期满;因权属证书记载的地址、权属人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之一者,权属人应向土地房产所在辖区的国土房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三)近年来已向原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权证的申报人,应于见报之日起带齐有关权属证件,向土地房产所在辖区的国土房产分局申报领取房地产权证。今后凭证办理交易有关手续。证件不齐要求交易的,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办理鉴证和转移登记。

(四)国土房产部门收件后派员查丈、绘图、计积、权属审查、公榜或登报期满无异议后确权,收取登记费用并发给权属证书。

二、商品房的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商品房第一次交易鉴证、确权、发证,如送审证件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60天内办妥。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建商品房预售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房户订立预售合同(涉外合同须经市公证处公证)。预收购房款时,必须采用市税务局的统一发票。并在一个月内向商品房所在辖区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交易管理所以套(户)为单位跟踪管理,对预售商品房非法转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购买在建的预售商品房后,如发生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转让双方须持原购房合同、协议书和购房发票到商品房所在辖区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经鉴证并按规定收取税费后,发给《房屋权属转移会知书》,并通知原售房单位,原售房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三)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向土地房产所在的国土房产分局申请总确权,申报时须持交下列资料:

1.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土地来源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工程竣工平面图(标明房号,复印件加盖公章);

6.市政基础设施附加费缴讫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各购房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时,还须持交下列资料:

1.各购房户的房地产权权属申请表;

2.各购房户的购房合同正本;

3.各购房户的购房发票原件;

4.各购房户的商品房契税收据。

(四)国土房产分局受理后派员查丈、绘图、计积。确权之后,将《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送交同辖区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鉴证。

(五)由交易管理所收取商品房交易双方鉴证费之后,交易管理所将分局送交来的确权材料退回并书面通知分局给予发证。

(六)房地产权权属证书的申报登记,由各开发经营单位集中统一申请、统一交款、统一领证。对在建商品房预售后不申报备案,或商品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期限申请总确权的,由国土房产部门对申报单位(开发经营单位)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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