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制度概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24:33 209 人看过

(一)公司清算的含义及目的

公司清算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等。广义的公司清算包括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清算,狭义的公司清算则仅指公司解散清算。本文的公司清算是指狭义的公司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是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处理因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原因以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束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系列法律行为;同时公司解散清算又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制度。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属于法定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所谓自行清算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公司强制清算则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而启动的一种清算,与日本等国家的特别清算不同,只是属于普通清算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正是通过正义程序的确立,实现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目的,从而体现其公平、公正的制度价值。对于清算程序在法人终止过程中的必要地位,史尚宽先生认为:民法上关于清算程序之规定,为强行法,不得以章程、捐助章程或股东会之决议而变更法定清算程序,盖因以清算程序对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也。而设立强制清算制度,旨在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如此规定除了有事后救济的法律价值外,更多的价值在于警示、引导作用。但当前的《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规定简单而原则,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必须对清算程序及制度予以规范和完善。

(二)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及条件

股东的出资义务仅仅界定为公司股东应尽的有限责任。但从本质上理解,有限公司的清算才是证明股东是否对公司履行了有限责任的一道最后的法律程序,也是股东是否从始至终对公司承担了有限责任的最为重要的证明文件。虽然验资报告证明了股东的投资义务,但清算报告才是证明股东在公司的整个经营期间是否按照公司法进行运作的试金石。这块试金石可以披露公司在整个经营期间,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是否存在虚提利润,是否在公司未经清算前就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等等。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主体。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股东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如果股东逃逸、下落不明或死亡,公司无法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也无法进行。而目前的法律对股东怠于清算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因此,有必要设置严格和周全的制度来约束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和保障其他主体的利益公平得到受偿。

另一方面,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必须提交能够反映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这也是公司能够完成清算的实质条件。没有财务账册,没有资产负债表,没有财产清单等清算时必备的完整财务资料,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实际是一句空话。一旦公司股东、高管人员或财务人员不配合拒不提供反映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等依据,或者一走了之,即使通过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也因无法查明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状况而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完成。但是,当前的《公司法》规定非常简单,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又容易让人以为一旦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即可申请强制清算予以救济。因此,当前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还有待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不愿自行清算,而强制清算也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完善怠于清算的制裁机制。

(三)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关系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股东自觉清算,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股东自觉清算最经济,而司法程序由于严格的程序性成本最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公司诞生与死亡,如果公司清算都要司法予以介入的话,人民法院将不堪重负,也将大量浪费国家公共财政资源。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股东自觉清算应为首选,同时加强对其行政监督管理,其次才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司法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的干预遵循的规则主要是公司自治规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只有公司内部救济用尽,当事人仍无法通过私人协议解决纠纷时,司法才能进行实体性的公力救济。因此,公司清算也应理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间的关系,即同样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以自行清算为主,强制清算作为补充。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时必须从如何鼓励、促使清算义务人自行清算为目的,而不应过于依赖强制清算制度。对强制清算的启动要慎重,在启动前要严格审查,启动程序必须予以规范。同时,有必要完善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民法典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扩大了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

广义上的破产分为清算型破产及预防型破产。清算型破产即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清算”。预防型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程序。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立法例,各国有破产受理开始主义与破产宣告开始主义两种类型。我国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上述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破产申请的提出为标志,也不以宣告破产为起点,而是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三类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作出不同规定,具体为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及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对于上述“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并未采用“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称谓,但其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与企业破产法中“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涵义一致,均为“负有组成清算组织对法人进行清算义务的民事主体”。对于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作出一般性规定,即“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了债务人、债权人之外,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民法典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将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上述主体向法院申请法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司清算相关文章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①。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出现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种制度保障了投资
    2023-06-15
    472人看过
  • 公司清算过程及清偿顺序概述
    主要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偿顺序: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法定清偿程序,它是根据公司债务的性质,全面衡量其轻重而确定的,与一般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不一样的,应当重视其特点。公司清算的程序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变价管理人按
    2023-07-04
    202人看过
  • 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概述
    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流程如下:1、解散公司的决议由股东会通过或者符合条件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2、成立清算组;3、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拟定清算方案,确定后执行;5、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1.公司破产及其法律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风险经济,破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9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
    2023-07-25
    376人看过
  •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想要准确地了解一项法律制度,通常需要对其制度含义及立法目的进行考察。本文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也将从其制度含义与单独设置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两方面展开。(一)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对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公司的人格进行否认的制度。(二)单独设置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考量我国新《公司法》第63条是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表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观世
    2023-06-09
    483人看过
  • 保税制度概述
    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督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保税制度,允许对特定的进口货物在入关进境后确定内销或复出口的最终去向前暂缓征缴关税和其他国内税,由海关监管的一种海关制度。即进口货物可以缓缴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在海关监
    2023-04-24
    88人看过
  • 缓刑制度概述
    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接受监督考察。迁移户口应经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向罪犯和有关群众和组织宣布终止考察,不必再另办法律手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没有判决,需
    2023-06-11
    43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清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更多>

    #公司清算
    相关咨询
    • 简述公司清算流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09
      公司的清算程序是: 1、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制度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规定需要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制度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
    •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概述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2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 缓刑制度的概述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10
      缓刑制度的概述为: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