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08:20:27 452 人看过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

应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1、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四点: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第四,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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