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11:40 63 人看过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按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后抚恤金待遇合计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已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的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支付。

六、其他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比例。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5: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恤金相关文章
  • 宁波从6月起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门适当调整宁波市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调整对象为全市企业中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并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中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一以统筹地区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比例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50%、40%和30%。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统筹地区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配偶或者获得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具有高级(包括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的遗属,计发比例为40%,其中市本
    2023-04-22
    116人看过
  • 长沙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政策调整公告
    问:为什么要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答:企业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曾为国家和企业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了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让这部分弱势人员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政策,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问:今年依据什么政策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答:依据长沙市《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答:1-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5-6级工伤人员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所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和7-10级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问:今年调整伤残津贴的范围是哪些?调整标
    2023-07-02
    314人看过
  • 浙江省2007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方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156号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办法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从起执行。四、资金渠道本次调整上述两项工伤待遇所需经
    2023-07-02
    36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14号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1、我省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待遇标准的一至四级工残人员,参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2号)第二条和《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42号)第一条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其伤残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不受赣劳社养[2002]12号和赣劳社养[2002]4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限制。2、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照赣劳计[1997]23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
    2023-04-22
    419人看过
  • 工伤死亡抚恤金:有关供养亲属和抚恤金的相关政策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
    2023-07-11
    437人看过
  • 莱州市将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日前,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9]10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我市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为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
    2023-04-22
    475人看过
  • 企业工伤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怎么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3-04-12
    474人看过
  • 2007年调整天津市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待遇的效果
    天津市2007年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待遇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二、调整标准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三、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调整
    2023-07-02
    212人看过
  •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市最近对工伤补贴费用作了调整。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目前仍由企业按《关于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相应提高,并且统一规定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调整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相关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注: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标准后:致残一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830元/月的,按1830元/月确定;致残二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728元/月的,按1728元/月确定;致残三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
    2023-06-28
    103人看过
  • (云南)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4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334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二、调整范围(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
    2023-06-09
    415人看过
  • 贵州:调整工伤职工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贵州:调整职工和生活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据介绍,本次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至4级工伤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以及低于本次调整标准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1至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
    2023-06-10
    402人看过
  • 湖南省关于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的通知
    一、本轮消化期内药品调整后,我省“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前保留药品为82个(见附件),具体消化调出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二、本轮调整将磷酸铝等148个药品调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录,调出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各地在2021年7月31日前做好系统更新和既往费用结算工作,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药品基金不予支付。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消化品种的调出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要认真做好消化调出药品的政策解释,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患者替代用药的保障工作。哈尔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哈市对参加哈尔滨市市级统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
    2023-07-13
    223人看过
  • 河北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情况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劳社办[2004]29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目前我省的调整办法尚未出台,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利益,保持工伤保险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经研究,在我省调整办法出台前,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暂按以下办法调整。一、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予以调整,生活护理费以2003
    2023-07-02
    209人看过
  • 武汉市2008年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8〕54号)各区劳动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根据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3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3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89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2元/月。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1元/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
    2023-07-02
    69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恤金
    词条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更多>

    #抚恤金
    相关咨询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3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家调整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
      2016年国家是否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尚不确定。目前,尚无国家2016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消息。按以往的惯例,通常都在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调整,调整标准略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般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增加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也应相应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 工伤伤残津贴相关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0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津贴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
    • 关于2016年重庆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吗,如何争取工伤伤残津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3
      2016年重庆工伤伤残津贴方案尚未出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虽然已经确定按6.5%调整,但重庆市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
    •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家属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8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