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收原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收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收原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购置及光租的提供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2、或者《船舶入级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明区中山路12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条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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