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探讨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6:02:47 230 人看过

一、从资本结构的形式上认识公司治理问题

1、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其具体表现为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分别归属于投资人和债权人(如果企业有负债)。企业资产是形成企业经济实体的基础,其所有权归属决定企业的所有权归属。由此可见,企业1旦举债,则企业的所有权人就不止只有投资人,还应包括债权人。

2、资产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必须通过由企业经营者“控制”的资产经营运动才能实现。根据所有权的原则,因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归资产所有者(包括债权人)所有。同时也产生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或经营风险。此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当然也归属于资产所有者——投资人和债权人。这就产生了代理成本: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

3、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研究如何确保公司资金的提供者能获得投资收益。出资者如何使得管理者分1部分利润给他们?如何防止管理者偷窃他们所有的资本或胡乱运用他们所有的资本?如何控制管理者?公司治理可以从公司管理受多种利益相关者影响这1角度来定义,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银行、雇员、供货商与客户以及政府,此外产品市场、公司法等制度因素也影响公司治理。

二、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1、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水平高。我国企业的高负债率,决定了我国必需重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有关资料说明这样1个事实:多年来,在所有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债权人的出资额远大于投资人的出资额。债权人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债权人为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源,甚至远远超过了股东;债权人承担的公司风险,与股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债权人构成了现代公司的主要参与者,是有“份”无“名”的“无名英雄”。这是现代公司发展中客观存在的事实。

2、尽管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但在我国的大多数股份制企业中,还普遍存在着“国有股”1股独大的现象,而且流通性差,股权集中。这种“国有股”1股独大、非流通、股权集中,直接造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干预任命,通过公开市场收购股票以并购公司变得非常困难或者说不可能,这就使得我国处于萌芽状态的外部职业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对企业经理人构成的压力大大降低甚至消失。加上第1大股东“国有股”的缺位,债权治理又被排斥,外部市场对公司的监控非常软弱,导致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为所欲为,肆意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债权人无法对所贷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债权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仅强调贷款的独立性,更加关心借出资金的安全性。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债权人很难透彻了解经营者对其借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现实中就有不少国有企业利用改制上市,“关、停、并、转”等方式大肆逃废其对银行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选择

根据资产负债率的不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高资产负债率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公司)应主要借鉴日本的主银行制,建立股权与债权的共同治理的模式。这1类公司属于高负债型,公司经营的风险对债权人的总体影响甚至超过对股东的总体影响,所以,在这种类型的公司中,应保持债权人的治理权。虽然从理论上说,债权人的权力边界以追索债务本息为限,但实践中,由于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部分,所以,事实上,债权人有必要与公司治理。主银行制中,银行就是以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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