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受阻伪证作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23:47 321 人看过

货车轧人浙江人凌X珍在湖北省襄樊市的长虹食品城门面房做生意。1999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凌X珍带着孩子章XX去公共厕所,章XX从男厕所出来后,被彭XX驾驶的自卸载货车撞倒,造成一级伤残。

襄樊中院一审后认为,彭XX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X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转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的规定,且在长虹食品城交易市场内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不注意避让行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遂判令彭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扣除已支付的7727.2元,应付400.04元。

一审宣判后,章XX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判决由彭XX赔偿上诉人章XX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水火不容

判决下达后,彭XX一直没有履行。

在此期间,凌X珍曾多次带着孩子到彭家去要钱,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她也曾多次将孩子放在彭家就走,彭家人发现后又将孩子往章家送。

2000年3月16日,凌X珍向市中院申请立案。

此时,她是带着一种半信半疑的心态,一方面,她觉得法院既然已经判了,就应该把事情管到底;另一方面,她很相信听到过的一些没有根据的话,总觉得对方有关系,不可能要到钱。抱着这样的一种心态,她对执行人员的调查不予配合,连知道的情况也不向法院提供。

阎朝辉、朱德俊等执行人员调查后发现,彭XX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固定工作。彭XX所开货车的户主是他,也就是说车是他的财产,也是他惟一的财产。

执行人员随即向彭XX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接受调查,但是他并没有来,他的母亲彭桂英来了。执行人员当即指明:车不能动,如果要卖车,钱必须交给法院。

签字后,彭桂英提出一个新的方案:打官司的目的是治好孩子的病,她希望给他们一些时间,边治疗边筹钱。

执行人员认为这是一个很有道理的解决方案,但申请人却不同意,双方几乎坐不到一起,坐在一起就吵个不停。

送不回家的孩子

为了执行,执行人员同意给彭家一段时间卖车。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执行人员却等来了一份证明,证明车辆已经过户。

被执行人惟一的财产转眼间变更了主人,执行人员研究后决定对彭XX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擅自转移了法院指定保管的财产。

2001年8月16日,市中院以长期不履行判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又将肇事车辆变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彭XX司法拘留15天。

拘留彭XX后的第六天,执行人员又一次提审了他,他的答复仍然是没钱。而此时凌X珍动不动就把孩子丢在执行庭办公室或者是法院大楼的大厅里,这使执行庭的正常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尽管章XX父母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但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和章家的处境,执行人员没有实施强制措施,总是耐心地做工作,有时甚至连章XX都听懂了,勾着妈妈的脖子要回家,并对妈妈发脾气,但凌X珍仍然是找到机会就把孩子往法院里丢。

执行人员将彭XX的母亲请到了法院,向她讲明道理,最后彭XX的父母答应还2万元。

8月24日,执行人员提审了彭XX,他表示保证配合执行,尽快到位,最后执行人员解除了对他的拘留。

中午才放人,下午章XX的父母就来了,他们质问执行人员:为何放人?接着又一次将孩子丢在了法院。此时,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申请人的过激举动已经使事情闹得满城风雨。

过户是假

正当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时,一条新的线索使执行工作又有了转机:有人反映,那辆旧车彭XX仍在驾驶,而且就停在他家院中。

中级法院分管副院长林随安指示执行人员把查车作为突破口,继续追查,看是不是假过户。

执行人员到养路费征稽处查证后得知,养路费还是彭XX交的。而彭XX在接受调查时说,车已经过户了,只是聂请他开车。

为防止当事人串供,阎朝辉等5名执行人员于一天早上6时半就赶到高新区余岗村的彭家和聂家,同时对聂某和彭XX进行讯问。结果他俩对车是怎么过户的、什么时间找谁过户等问题的说法有明显的不一致。执行人员当时认定,过户证据是一份伪证,妨害了执行。

随后,彭XX再次被执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最终获得了相关的证据,立即通知彭桂英到庭接受调查。

在得知了事情的严重性后,彭桂英非常后悔。她提出对孩子的还款义务进行担保,并制订了分期还款计划,准备在2002年8月前付清所有款项。

案子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转机。

筹款还债

2001年底前,彭XX按照还款计划,付了2.2万元。但是在过年后的很长时间里,他一直没有按计划付款。

执行人员又将彭桂英通知到法庭。彭桂英讲了自己的难处,但她同时提出,她在高新区法院还有一个官司,其中涉及她8万元的债权。她说,这一债权如果实现了可以全部支付给章家。

执行人员到高新区法院调查后发现,两个案子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不能混在一起。

案子的执行又一次陷入困境。

突破最后从彭XX父母的担保上实现。

由于彭桂英对彭XX的债务进行了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被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担保范围内执行。

执行人员知道,彭家有3处房产,变卖一处房产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就将4月30日定为最后期限,要求其全部履行完毕,否则就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对她采取强制措施。

4月27日,彭家人带着现金和支票,履行了全部债务。

4月30日,凌X珍一家领到了全部款项。领到钱后,他想向执行人员表示一点心意,执行人员婉言谢绝:对于孩子的病来说,钱不算多,请你们把有限的钱都花在孩子身上,把孩子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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