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6:32 331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独立的行政救济

手段

(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救济手段

行政救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的总和。我国现在行政法理论中存在四种行政救济手段: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申请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二者都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行政复议制度是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

针对现在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二者合一的学说,笔者有几点意见予以驳斥:

1.一方面从制度的产生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伴随着行政权能的行使所产生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属司法救济,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2.另一方面这两个制度各有特点: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提供了可能。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行政机关,不论是政府还是主管部门,相较于法院而言他们在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时更具专业优势并能更快的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天然的行政附属性导致其居中裁判效果大打折扣,加之以程序并不完备、配套制度不理想以及审理方式公开性不强,一直难以达到制度设定时的预期效果。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争议。也正是因为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证了公信力同时也保证了救济效果,使得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采用。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其弊端是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效率不高,法院审判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性且不对合理性做判断。

(三)强调制度独立之意义

经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于行政救济中的申诉与控告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是有交叉的而且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中,前10项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并通过第11项将所有对具体行政行为规定概括其中。但需注意的是本法第8条列举排除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针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针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国家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以及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两类件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列。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较于行政复议要窄的多,而在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也使得行政诉讼对行政案件的处理途径非常局限。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衔接的具体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就是指公民的权益在受到行政权的侵害时,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怎样配合才能对纠纷解决起到最恰当的作用,这也关系到行政救济制度的统一。学理上有学者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衔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静态的衔接和动态的衔接。

所谓静态的衔接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的条件下行政相对人有条件自主选择救济方式,即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动态的衔接简而言之就是复议前置,即行政相对人须先进行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静态的不衔接

这种不衔接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范围要宽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救济体现多彩或复议或诉讼的选择式救济,故受案范围的不一致是的这种选择变得被动,比如意欲通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行政相对人不得选择行政诉讼只能通过行政复议且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中附带提出,那么这种选择上的不自由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

(二)动态的不衔接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选择适用为主导,复议前

置、复议终局的案件较少。其中只有复议前置实现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动态衔接,这就不符合穷尽救济原则和司法终审原则,使得权力制约难以实现。

静态衔接与动态衔接是学理上的分析方法,笔者认为受案范围的静态衔即受案范围应当尽量一致为宜而动态衔接应当适当

扩张。

四、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路径

从静态衔接来看,要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优势,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非立法性抽象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允许对国防外交的司法审查。但笔者认为按照我国行政救济及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现状复议终局的案件不宜采用诉讼手段救济应予保留,同时行政复议案件的合理性审查也不宜推广至诉讼领域。

行政复议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和人事处理目前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但将处分和人事处理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救济权利。

在动态衔接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如涉及取消资格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弥补的,此类案件可以纳入复议前置的范围,通过复议和诉讼的双重救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调处行政争议中起到了非常好也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提出的扩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并且主张通过扩大与行政复议制度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来从侧面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严格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具体程序再细化、通过加大对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认知程度、组织公开听证和审理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这些都是我们在当前阶段能够对行政复议的发展和完善的途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具体范围;同时第八条还规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还应当指出的是,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2023-06-02
    211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判决方式的关系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分权理论提出的关于权利制约的前提。行政诉讼是以诉讼的形式解决行政法上的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所以,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博弈关系无处不在体现。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第二条的概括性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了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单从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一些问题:(1)我国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诉,法律赋予了某些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特权,这一特权是司法权不可干涉的范围,无疑,司法权处于劣势地位。(2)行政诉讼中,人民院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仅限定于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
    2023-06-06
    297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
    2023-06-06
    125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一、行政诉讼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2023-06-06
    305人看过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论述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
    2023-03-05
    167人看过
  • 浅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兼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
    「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在范围拓展成为趋势的情况下,范围及其审查方式成为焦点问题。同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制度的修改,如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主客观诉讼、诉讼类型、裁判种类、法院体系以及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笔者在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时,将语境定位在突破原有行政行为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审视行政行为模式的划分,因此,笔者将不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去界定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而将传统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其立法性质和实施性质划分为“立法性规则制定行为”和“执行性规则制定行为”。同时考虑到法院体系可能出现的变化,笔者在文中将笼统地以法院来取代人民法院指代行政审判机关。笔者将在学者们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渊源、对其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设计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更多的共鸣。「主题词」:抽象行政行为
    2023-06-06
    190人看过
  • 试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内容提要: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性质不同,但具有衔接性。本文对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适用、罚种上的衔接性作了有关探讨,提出税收行政立法应广泛采用行政刑罚的立法方式,提出当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刑罚优先的原则,并对其中有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罚种上的衔接作了简要思考。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刑罚行政刑罚竞合衔接刑罚和税务行政处罚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是有关涉税行政法律、法规与规章。刑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直接依据的是刑法。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在立法、适用、罚种上有联系,并且具有衔接性。一、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上的衔接在税务实践中,弄清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上的衔接,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税务行政管
    2023-06-06
    179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否与涉及的行政案件有关?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情形。环境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一)行政处罚决定;(二)限期治理决定;(三)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四)基建项目审批决定;(五)工业项目审批决定;(六)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七)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八)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九)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2023-07-04
    144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申请流程
    一、行政复议是什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2023-06-06
    132人看过
  •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审理期限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
    2023-06-19
    157人看过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范围比较
    二者的关系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一定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全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它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范围是什么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为不满的诉讼;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2023-07-02
    111人看过
  • 什么叫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三)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四)审查的力度不同(五)审查依据不同(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
    2023-03-21
    262人看过
  • 行政协议是行政复议范围吗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2024-04-24
    298人看过
  • 谢小军:建议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小军说,我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一条意见,建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理由有三点:第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而签订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国务院曾经出台了一个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把行政合同作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成果之一加以了肯定,所以行政合同的制度化成为了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二,行政合同具有公权力属性,判断行政合同的协议条文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可执行或可撤销,往往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及合法性的判断,应当通过法律规则予以解决。第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已经起诉到各级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案件是否受理做法不一,审理规则和裁判也不太一致,亟需规范。因此,有关行政合同的争议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06-06
    33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政复议和信访是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的两种制度,建立两者的衔接机制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近年来,南平市工商局对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衔接机制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两者的衔接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同时也存在讼累、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从而影响了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文旨在通过提出一些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的建议,以提高两种制度在科学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上下衔接。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5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上级概念是行政争议,其共同目标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争议解决的机构和程序的不同。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中,我国采用了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否则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必要程序。而且在原告的选择上,既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法律上怎么相互衔接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30
      (1)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2)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3)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也有两种情形
    •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3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
    • 行政复议法概论与行政诉讼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1
      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