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240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即将拥有比男职工更特殊的新依靠。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除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出具体可操作保护措施外,还首次提出更年期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经期保护方面,对特殊行业和工种做出规定,如:在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经期可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孕期保护方面,重点对产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产期保护方面,侧重于产假及有关待遇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两个方面做规定。哺乳期保护方面,特别规定不得延长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卫生费标准,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同时,将原有规定中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提高至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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