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水利局将自己所管辖的车辆外借他人使用,结果该车辆出现车祸,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5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武陟县水利局与肇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6月1日,被告李先生无证驾驶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原先生(系武陟县人民政府司机)手中借得的豫H89581号轿车,沿104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小原村西路段时,因操作失误驶入公路北侧路外沟内,致车辆损坏,轿车乘坐人荆先生当场死亡。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先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豫H89581号轿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陟县水利局所有,检验合格至2007年8月,后未检验借给了武陟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使用,被告原先生负责驾驶此车。
法院认为,被告李先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李先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武陟县水利局拥有肇事车辆的所有权,应与李先生连带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原先生应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原先生私自出借车辆系非职务行为,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武陟县城市开发建设和土地综合利用指挥部及武陟县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3919.60元,武陟县水利局承担连带责任;原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1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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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附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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