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友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10:06 200 人看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鹤法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世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南坪村南街组12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友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孔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友与“阿强”(另案处理)于2005年9月14日21时许,在鹤山市沙坪镇北湖公园密谋抢劫作案后,窜到沙坪镇桂北邨40号“雅怡居”美容美发店门口,窥见该发店内有多名女子及1名男子后,约定由“阿强”在发店外接应,被告人刘世友持刀冲入发店内用刀威吓事主顾X平,劫去其颈上的金项链(含玉坠,合共价值人民币13010元)及小灵通1台(价值人民币25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当其逃至沙坪镇美雅新村美雅幼儿园侧的路口处被民警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刀一把。赃物在逃跑途中丢掉。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世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有被害人顾X平的陈述材料,证人赵X娥、谭X娟、李X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庭审中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世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5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荣炎

人民陪审员杜志豪

人民陪审员林群英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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