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登山意外死亡家人索赔未获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02:13 255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在网上发起的驴友野外登山活动中出现意外,因为一位参加者的意外死亡最终演变成一场亡者家人与发起组织者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这场意外之后的民事纠纷有了最后的结果,按照北京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组织者不对意外死亡的驴友负赔偿责任,发生意外的驴友家人提出的4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网站论坛上发贴子,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在贴子中,郝先生公布了活动路线、集合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在郝、张二人发布的免责声明中明示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活动。户外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组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帐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25007年3月7日,孙某报名参加活动并获批准。在3月10日的活动中,原定的路线变更,行走时间大大超出了原先的计划,一直持续到当天的午夜,全体人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参加活动的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失去爱女的孙某父母一纸诉状将活动发起人郝先生、张小姐告上了法庭。以郝先生和张小姐的组织行为导致孙某死亡,具有侵权的主观以及网络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由,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郝先生、张小姐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孙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孙某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该种户外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参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就郝先生、张小姐与孙某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的情况,一中院认为郝先生、张小姐是这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者。根据查明的事实,郝、张二人于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贴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贴后,在队员报名后,张小姐还给包括孙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应当说郝先生、张小姐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在活动过程中,当天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郝先生、张小姐组织包括孙某在内的一行人共同协商并经大家一致同意后决定改变行程路线。关于孙某父母认为郝、张临时修改活动路线,其二人对更改后的路线并不熟悉,且是在冬季雪后地形地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选择这样的路线,是人为地扩大了风险的主张,一中院认为:首先,郝先生、张小姐也只是一个户外运动的爱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其次,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前后两条线路的难易差距;再次,更改线路也是经全体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在事发当晚孙某出现虚脱症状后,郝、张等人对其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报警求助。郝、张二人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而孙某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运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因此其完全可以依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事实表明当天其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

根据以上理由,可以认定,郝先生、张小姐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作为组织者的郝、张二人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活动在重点防火区也与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尽管郝先生、张小姐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鉴于孙某毕竟在二人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一中院建议郝先生、张小姐向死者父母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慰籍。最后,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孙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最终没获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1日 0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赔偿权利人相关文章
  • 驴友天山探险遇难案尘埃落定索赔被驳
    5月10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驴友天山遇难,死者父母起诉赔偿案,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2010年5月,马某在铁镐户外网站发布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组织网友到新疆进行户外徒步旅游活动。张小姐看到帖子报名参加了该活动。出发后,6月8日,在渡过新疆木扎尔特河时张小姐不幸被河水冲走,后经公安机关寻找并确认死亡。张小姐的父母认为,马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活动之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未能充分预见活动的强度和危险性、活动中领导组织不力、并在事发后未能及时报警最终导致自己的女儿死亡。马某应对自己女儿死亡承当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0万余元。被告认为,自己事先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原告的女儿是自己决定参加活动,而且他和张小姐过河的时候,没有走被告选择的过河点,还进行拍照,被告当时反复进行了提示,但是他们没有听,被告还认为,原告方也就
    2023-06-05
    134人看过
  • 意外死亡索赔多少钱
    一、意外死亡索赔多少钱意外死亡索赔多少钱由具体的情况决定: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二、意外死亡保险如何理赔?意外死亡保险的理赔流程如下:1.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被保险的亲属可以依据保单上的全国统一的保险公司电话号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2.被保险的亲属准备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所需要的材料;3.保险公司受理申请,保险公司会派专业人员来审核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一旦核实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
    2023-04-25
    377人看过
  • 债权人死亡继承人诉还获支持
    丈夫意外死亡,妻子依据丈夫生前债权凭据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却被拒之门外。近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黎某所欠原告陈某之夫魏某借款2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某。2006年,黎某因开采钨砂需资金周转,逐向魏某借款20000元,2008年12月魏某意外死亡,其妻即陈某在魏某的遗物中发现黎某出具的欠条一张,当陈某向黎某催讨其借款时,黎某以魏某已死,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魏某虽已死亡,但其妻陈某是其遗产合法的继承人,该借款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享有。被告欠魏某借款20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23-06-05
    210人看过
  • 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获支持
    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返还保险公司1万元投保车辆保险期限内五次出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赔款1万元。日前,大兴法院一审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2005年6月20日,北京黎明家具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柯某受伤。经法院判决,车辆的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赔偿柯某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投保车辆已是第五次出险,保险公司应予免赔10%。家具公司称,保险公司已经执行了生效的判决书,赔偿了柯某10万元赔偿金,自己也已经执行了生效的判决,给付了柯某各项赔偿金,现保险公司再就此案提起诉讼,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家具公司)之间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其起诉并无不当。第5次事故后,在保险公司赔付柯某的10万元中,依据其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应免赔1万元。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家具公司返还保险公司1万元。
    2023-04-23
    165人看过
  • 乘客意外死亡死者父母索赔
    航班延误7小时后,乘客陈女士在航空公司安排的宾馆内意外身亡。死者丈夫与航空公司签订一份调解协议拿到10万元后,死者父母再度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20万元赔偿金。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陈女士的父母诉称,2009年7月,陈女士购买了2009年8月2日下午6点10分由南通飞往北京的飞机票一张。登机当天,陈女士和儿子徐某持机票在南通市兴东机场通过了安检,然而原定乘坐的航班一直没有降落机场,航空公司也未及时告知乘客航班延误,导致陈女士等乘客只能在机场等待。直到8月3日凌晨1点左右,在乘客的再三要求下,航空公司才委派兴东机场将包括陈女士在内的乘客送到酒店住宿,陈女士与儿子同住一间客房。8月3日早上,儿子徐某发现陈女士死在床上。后经过南通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8月4日出具了尸体检验报告,称陈女士系意外死亡。航空公司在事发后称,航班当时因为天气原因,导致从南京到达兴东
    2023-06-06
    183人看过
  • “驴友”可购短期意外险防身
    “十一”黄金周临近,很多人已经按捺不住出行的冲动。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出行,安全问题始终是最受关注的。除了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之外,短期意外险近期成为旅行者们热选的险种。旅行社责任险保障有限据人保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市民以为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就足以应付旅行中的意外情况,其实,旅行社责任险并不能包揽一切。旅行社责任险主要针对由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游客损失与伤害进行赔偿,而由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游客人身与财产损失,均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游客在旅行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游客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等,也都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虽然人保推出了新版旅行社责任险,但目前市场上基本还是沿用老版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并未因新版的推出而发生大的变化。对于新版的旅行社责任险,人保方面也表示,旅行社“态度还不够积极”。短
    2023-06-07
    386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请求赔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赔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一般仅指被害人本人,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和监护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赔偿权利人是法人和非法组织的,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和非法... 更多>

    #赔偿权利人
    相关咨询
    • 离家八年后索孩子未获支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8
      原告罗某和被告宋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后生育了一女二子,长女现已成年,二子尚未成年。同居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罗某于2006年1月外出至今,8年未归,子女皆由被告宋某一人在家抚养。现在罗某回到家中,要求至少要抚养一个孩子,与宋某发生争吵,遂诉至法院。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约被告到庭调解,调解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互不相让,原告坚持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孩子。
    • 未婚妈妈诉男友支付获支持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3
      22岁的A(化名)与21岁的男友B(化名)于2006年4月开始同居,2008年1月生下一女。后B不同意与A结婚,双方分居至今。2008年7月,A将B诉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所得,并要求B给付她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B每月给付孩子600元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驳回了A的其他诉讼请求。A诉称,B17岁时开始与父亲在北京经营建材和房屋租赁业务。2006年
    • 受到意外死亡的工人家属如何索赔?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9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家属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3。
    • 生女未婚母亲诉男友支付获支持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女儿未满2岁,一般归你抚养。如果超过2岁,就要看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比较有利,如经济条件等。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归你抚养。如需详细咨询,请电135XXXX8666,中XX律师。
    •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之人死亡支持民事赔偿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7
      一定会支持。这可能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