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野泳时溺亡,村委会要不要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52:04 89 人看过

19岁的小李和三名朋友河边玩耍,不料发生溺水意外。虽然同伴进行了积极救助,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小李最终还是不幸溺水身亡。父母悲痛之下,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村委会不担责的法律依据是?

虽然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事发河道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可知,河道管理机关不是村委会,涉事河道旁已竖立“警告、河大水深、禁止游泳”的标志,已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李作为成年人,应该对天黑时间下河游泳的高度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他主观上还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不幸溺水身亡,但村委会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村委会没有侵权行为,不需要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了小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在游泳馆溺亡,游泳馆有责任吗?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确实因溺水死亡,那么游泳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及时提供救助或安全保障设施、措施不合格或存在缺陷,游泳馆就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游泳教练需对游泳者溺亡负责
    9月1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的监护人赔偿死者盛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万余元。16岁的张某是睢宁县某中学的学生,今年7月21日,张某教同学王某(14岁)、盛某(14岁)在村附近河中游泳,但一时没有教会,张某就不顾二人,自己往河中间游。不久,二同学在河边游玩时溺水,张某听到呼救后便游回来施救,先将王某救出,后因体力不支施救未果,盛某溺水死亡。盛某的父母便将张某和王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明知盛某不会游泳情况下,却没有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盛某不会游泳还擅自下水,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王某对盛某溺水身亡并无过错。原告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救同事溺亡算不算见义勇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勇救落水者却被水草缠住牺牲韩绍年从事的工作是广播电视线路维修,具体工作由沈某某
    2023-07-07
    288人看过
  • 情侣海上游泳女方溺亡责任谁担
    案情:一对跨国恋人,原本已经谈婚论嫁,却因一次海上游酿成悲剧,结果女友溺死海中,而她的外教男友,也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女孩的父母和女孩的外教男友在法院对簿公堂。付小姐是一个“90后”,她是一所高校大三学生,而男友Jim年龄比她大10岁,是学校外语系的老师。事发当天,也就是2012年4月30日,付小姐和Jim等50余人,专门租下客船,前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浯坑沙滩附近海域游玩。据Jim回忆,当日下午他在海里游泳。这时,付小姐让Jim教她游泳,Jim就同意了。遗憾的是,付小姐从船上跳下水时,没有抓住救生圈。见女友落水后,Jim立即游过去,可惜已经找不到人。周围的人闻讯后,也立即赶过来找人,还有人戴潜水镜潜入水中寻找,但是,始终找不到付小姐。不久后,付小姐就被发现死于附近海域。经法医检验,属于生前“溺水死亡”。这场悲剧发生后,付小姐的父母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后事。随后,他们开始与Jim、船
    2022-11-14
    275人看过
  • 游泳溺水死亡算不算死亡
    意外死亡指因无法预料的原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事件或行为所造成的死亡,“意外”是指没有预见到实施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是指不以结束他人或自己的生命为目的。所以只要游泳时溺水符合上述条件便属于意外死亡。结伴游泳突发疾病死亡,游伴不救是否担责【案情简介】在某公司务工的李-伟(化名)在午间邀请同事一起去湖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李-伟父母以同事救助不及时为由,将同去游泳的3名同伴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伴疏于对李-伟照顾,在救助方式上存有过错,判令承担一成责任,赔偿李-伟父母6.6万元。死者父母称儿子被带去游泳2012年9月23日下午1时,当时17周岁的李-伟与公司同事一同前往东莞市生态园月塘湖游泳,其间发生意外溺水身亡。而后,李-伟的父母将与儿子同去游泳的3位同伴告上法院。李-伟的父母认为,3位同伴一直拖延至当天下午5时许才通知公司。事发
    2023-07-22
    395人看过
  • 聚餐酒后游泳溺亡,谁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不足一个月的马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应同事之邀至某鱼塘聚餐喝酒,并在酒后下鱼塘游泳,谁知,马某竟意外溺水身亡,马某之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件历时一年多,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依法判决由鱼塘的两名经营者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应同事之邀去鱼塘吃酒马某出生于1989年,2015年5月中旬就职某资产管理公司镇江营业部经理。2015年6月6日上午,公司组织部分员工前往南山参加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公司员工王某邀约同事马某、夏某等人前往其承包的鱼塘处吃午饭并喝了酒。饭后,马某、夏某先后下到一块鱼塘游泳,不料马某溺亡。随后,马某的父亲与妻子将该鱼塘实际承包经营人王某、章某,承租人某副食品基地、周某及所有权人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庭审中,各被告认为,在马某游泳前王某已对他尽到了提醒
    2023-06-05
    208人看过
  • 男子游泳溺水亡,家属同行是否担责?
    19岁男孩喝酒后去游泳溺水身亡,陪伴需不需要负责,要视情况而定。民事赔偿的责任人一般是要存在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的,没有过错是不用赔偿的,此种情况也不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几个年满十六周岁的朋友一同去游泳,其中一个人淹死且其他人对淹死的情形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其他人对淹死的情形不存在过错的,则不需要对淹死的情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儿童溺水身亡父母获安抚金3月28日,许昌县桂村乡社会法庭社会法官杜玉安及时介入,悉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儿童溺水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使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3月26日上午,许昌县桂村乡的郑某(男,4岁)和同村的3名儿童(最大的5岁,最小的3岁半)到一坑塘附近玩耍,郑某突然跌入坑塘,其他3名儿童不知所措。等其他村民发觉并慌忙将郑某打捞上来救治时,郑某已永远闭上了眼睛。4名儿童,除1人的父母在家外,其
    2023-07-11
    215人看过
  • 儿子在泳池溺水身亡,责任如何承担?
    孩童若在泳池中溺水身亡,若泳池的管理者、所有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儿子溺亡的结果是由于监护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儿子在泳池溺水身亡,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n活动组织
    2022-06-29
    62人看过
  • 结伙游泳两人溺亡“见死不救”被判赔款
    看着自己的同伴在水中挣扎着喊救命,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去叫就近的人来帮忙,如此见死不救者也应承担责任。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14岁的艾某邀12岁的徐某去摘桑叶,随后又邀集林某、陈某、邓某(三人均不过15岁)也一起去,后因故未能摘到桑叶,徐某提议到河里玩。五人来到赣江边沙石场附近,徐某见其认识的同学也在河里游泳,便提议换一处游。五人遂来到上游段玩。不久,水性不佳的艾、邓、陈不慎误入深水区,溺水时大喊救命,林某见状,迅速游向就近的陈某身边,将陈某救起。徐某此时呆在岸上,见状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叫人来帮忙,而当时附近船上就有人在采砂。艾某与邓某随即消失在水面。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与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共同至赣江玩,实属一种危险行为,对这一行为造成的同伴死亡所致的损失,三被告法定
    2023-06-07
    179人看过
  • 【环境损害】俩儿童溺水身亡村委会担责三成
    两名儿童跌进池塘溺水身亡,两家父母将负责管理池塘的村委会告上法庭。7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父母疏于监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各6.7万余元。2004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村委会为村民取水方便,在距村300余米远的地方挖掘了一处水坑,形成深约6米的池塘。2005年9月4日,两名儿童在一起玩耍时,均坠入池塘溺水死亡。两家父母认为村委会对所管辖的池塘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分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被告辩称,池塘与路面之间有一定距离,池塘处平常不过往行人,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无任何过错。法院认为,两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监护,致使两名儿童同时掉入池塘溺水而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没有对池塘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两名儿童在没有任何防范的情形下溺水而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
    2023-06-08
    132人看过
  • 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是否担责
    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3-06-14
    375人看过
  •  泳池溺亡事件责任归属问题
    本文是对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主要内容包括:只要救生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并且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就可以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游泳馆需要确保游泳池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警示措施和巡视检查措施;监护人需要尽到监护义务,确保游泳者具备必要的游泳技能和安全意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此外,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注意。以下是对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1.只要救生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并且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就可以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2.游泳馆需要确保游泳池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警示措施和巡视检查措施。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其应有的看护义务,例如未能确保游泳者不会离开游泳池或者安全区域,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监护人还需要
    2023-08-31
    204人看过
  • 儿童在游泳池溺水,谁来担责?
    暑假即将到来,不少孩子会到有水的地方嬉戏玩耍,这个时候,家长们可要注意了。6月4日,兴宁市新圩镇的缪女士带着孩子到游泳池游泳,孩子不幸溺水,最终不幸身亡。6月26日下午,在柳州市柳江区体育中心水上乐园的游泳池里,一名6岁儿童在深水区中发生溺水,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近期,全国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令人痛心,发人警醒。对外开放经营的游泳池属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这类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法律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大的责任。如果因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那么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溺水的临床医学术语为淹溺,如果是不熟悉
    2023-05-07
    168人看过
  • 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据媒体报道,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的一件打赌意外溺死案。2014年2月,年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是同村好友,二人闲聊时打赌游泳,约定刘某良若能横渡池塘,刘某华就给1000元。不料,一时冲动的刘某良跳进水里,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刘某良的妻儿将刘某华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该院审理后判定刘某华担责两成赔偿14万余元。刘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刘某华表示对刘某良的死亡“感到很难过”,但自己对刘某良的死亡没有过失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所有诉请。刘某华辩称,他没有和刘某良打赌,他只是敷衍了刘某良几句,之后,刘某良就往外走。刘某华告知其要给儿子打电话,便没有跟着刘某良走到鱼塘边,但刘某良很快跳进鱼塘,他也有叫人去救刘某良。法院审理后指出,刘某华与死者对于打赌的内容以及金额进行了约定。而且,从案外人的笔录可推断,若如刘某华所述只是敷衍
    2022-10-12
    147人看过
  • 游泳馆溺水要付刑事责任吗?
    一、游泳馆溺水要付刑事责任吗?在泳池中发生人员死亡事件时,通常情况下,不再会被判处刑事犯罪。然而,如若作为泳池的运营与管理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职责,则需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现行法规,对于酒店业、商业交易、金融机构以及交通枢纽站、机场、体育场馆、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营业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如果他们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了第三方权益受到影响和侵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
    2024-07-09
    206人看过
  • 游泳池小孩溺水死亡应赔偿多少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看案情。一般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至于赔偿,主要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4-05-09
    31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酒后游泳溺亡游泳馆要负责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02
      游泳者自购票以来,与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义务。例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溺水事件发生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在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游泳场馆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判断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 给18岁小孩游泳溺亡在学校有责任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3
      18岁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游客游泳时溺死在泳池里,责任谁担?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游客在买票进入后,就与游泳池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而游泳池的经营者作为游泳服务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且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的游泳池,其经营者还应该提供
    • 游泳溺亡游泳池方有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
    • 在泳池游泳溺亡如何追究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6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