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哪些相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9:13:49 325 人看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知还称,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通知指出,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通知强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2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利润分配相关文章
  • 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文件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
    2023-06-07
    35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567号发布日期:2009-10-10执行日期:2009-10-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12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近,记者就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
    2023-06-07
    422人看过
  • 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境内居民企业A,2008年收到境外子公司B分回利润80万元,该笔利润负担所得税20万元,当期A企业实现境内所得1000万元。假设一:A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1.将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为税前所得:80+20=100(万元)2.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100)×15%×100÷(1000+100)=15(万元)3.A企业2008年应纳税额(1000+100)×15%-15=150(万元)假设二: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08年企业应纳税税额为:1.计算抵免限额(1000+100)×25%×100÷(1000+100)=25(万元)2.计算A企业2008年应纳税额(1000+
    2023-06-07
    42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NOTICEONQUESTIONCONCERNINGAPPLICABLEREGULARTAXREDUCTIONANDEXEMPTIONONINCOMEGAINEDFROMLIQUIDATIONBYENTERPRISEWITHFOREIGNINVESTM
    2023-06-09
    409人看过
  •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问题
    问: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吗?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
    2023-05-05
    448人看过
  • 国税总局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为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指出,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企业通过正
    2023-06-10
    38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吸储放贷所得税问题的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2023-06-06
    299人看过
  •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居民企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通常已经在所得来源地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缴纳过所得税,如果我国政府再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必然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为解决国际重复课税问题,我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对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均做出相应的规定。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本文以相关税收政策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了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计算(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
    2023-12-03
    333人看过
  • 河北:地税明确企业所得税18项业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地税局于近日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十八项业务问题。公告指出,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按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按市场价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
    2023-06-07
    39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
    2023-06-07
    235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税等有关问题
    从财政部获悉,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通知还称,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介绍,该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2023-06-07
    45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关增产是产贸税增口征退税款税产题业收税是税征得国业征取外款企退国务贸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函[1999]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你省成都市龙泉区龙泉阳光金属粉末厂,将自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给四川省士产进出口公司,其从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并入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023-06-07
    297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
    2023-06-07
    49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一般而言,企业应该按照税后利润的顺序进行如下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稳定和保护各方... 更多>

    #利润分配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哪些境外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①、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比例*所得税的税率。 ②、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要求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3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30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