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广告适用于新广告法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21:16 422 人看过

在实践中,新广告发发布施行后许多广告内容都受到了限制,那么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广告适用于新广告法吗?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广告适用于新广告法吗?

微信广告已纳入工商监管

相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微信的运营主体是腾讯公司,其自己发布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肯定是被纳入工商监管范围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也已纳入监管视野,如果网友发现虚假广告可举报。

相关人士坦言,对于朋友圈和个人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还无法通过工商系统的抓取等功能主动监管,但如果网友举报工商可有针对性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广告适用于新广告法。利用一些网络平台发送的广告信息都包括在内的。微信朋友圈转发的广告的个人也是属于广告发布者,在朋友圈发广告时,除了要核对广告的真实性,还不能用夸大的词汇写广告语,要不,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你在转发之前最好用新广告法助手校验一下再发出去。这个工具是免费的,操作方便快捷。

二、虚假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发布虚假广告者,既要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2、《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广告法最新修订热点:

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2、保健食品广告禁涉及疾病防治

三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4、母乳代用品广告禁登公共场所

根据三审稿,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被禁3年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7、医疗机构违法发广告将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8、部门监管不到位将追责主管

三审稿明确,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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