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政府批转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等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应确认给村民小组所有;对于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意见》要求,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灾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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