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不等于24小时可用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1:30:10 190 人看过

俗话说:紧车工,慢钳工,东游西转是电工。这是说电工工作量不大,工作时间比较自由。正因如此,担任电工的康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他24小时开启手机,随时准备工作。康先生在遭遇不能休息的困境后双方滋生矛盾。近日,经北京市12351职工帮扶中心调解员释法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终于在庭前化解了。

侵权事实

合同约定工时制无法休息引争议

康先生于2008年2月入职该物业公司当电工,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35条约定:本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不能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两天。康先生须24小时开机,随时准备接受电力维修任务。

根据以往经验,康先生认为电工工作清闲,虽然工作时间不固定,但自主安排的休息时间较多,真正投入工作的时间少。因此,他签字同意该合同条款。

今年4月,公司接管一个4万平方米的大型住宅小区,并安排他负责该小区的电力维修工作。一到这里,他顿感任务量大,无论白天还是黑夜手机总是响个不停。两个月后,他渐感体力不支。他向公司申请增加人手,给他一个轮休的机会,但公司为降低成本没有同意。

于是,双方为休息休假问题产生争议。公司强调要按劳动合同办事,康先生则认为:我全天24小时上班,付出多回报少,不增工资不要紧,我最担心的是休息不好会影响工作。如果谈加班费,公司应给我每天16个小时的加班费。可是,如果公司真的给了我那么多加班费,如此长的工作时间我也顶不下来。

案例剖析

综合工时有限定员工休息应保证

康先生提出,公司要求他手机长期开机,随时处于待工状态等同于加班,而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不合法,严重侵害了他的身体健康权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

公司则认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据该工时制的特点,只要在一年的综合期间内康先生每周平均投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不存在加班事实。故不同意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另外,公司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也证明,其不存在加班的情形。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葛磊律师说: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除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外,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的范围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形: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工时制度之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综合计算工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法定标准,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因此,该公司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说法

综合工时莫滥用超时工作需付费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报经审批,对员工不发生效力。另外,实行审批生效,还有一个含义,就是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工作周期执行。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内容上应注明适用的岗位、采取何种周期、休息休假安排、如何考勤、怎样计算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在程序上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让职工参与办法的拟定、修改、完善和决策等,在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方能生效实施。对于从事这种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应当书面记载其姓名、工作岗位等。

一般情况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只要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使周六日加班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但两种情况需支付加班费:一是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的标准工作时间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二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必须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该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以此任意滥用员工,非法剥夺员工的休息权利,故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公司同意向小区增派一名电工,与康先生轮流值班。同时,向康先生支付前4个月每周两天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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