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方的违约条件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租方递交房屋以及其附属设施供其使用,则必须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
若由于此种行为给承租方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出租方还需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房屋以及其附属设施交付至承租方手中后,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同约定标准,亦或者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没有依照合同条款执行,而使该物业对承租方的日常和安全使用构成潜在威胁,此时,出租方需要负责对设施进行修复整改;
同时,承租方有权利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就已产生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当出租方在出售或转让要租赁出去的房屋时,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租赁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首先,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私人房产租赁此期限为六个月),除了须缴纳所欠租金之外,还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
其次,对于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因不当操作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非正常损坏的情况,承租方也须承担恢复其原有状态或对此类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再次,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更换租房场所或者利用此等房屋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还可以向承租方提出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索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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