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的定额发布后应由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
(五)负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十九条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新疆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
163人看过
-
山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08人看过
-
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81人看过
-
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定额的分类方法
358人看过
-
什么是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哪些?
98人看过
-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使用方法?
67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承包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对于50500-2003年的项目,实体消耗和非实体消耗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
-
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作用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4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作用: (1)是编制预算和结算的依据; (2)是编制单位估价表的依据; (3)是据以计算工程预算造价和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的基础; (4)是施工单位评定劳动生产率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
-
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怎么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1-09-29建筑工程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在节约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情况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一定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半成品、配件等的数量标准。建筑工程材料消耗定额是编制材料需要量计划、运输计划、供应计划,计算仓库面积,签发限额领料单和经济核算的根据。制定合理的材料消耗定额是组织材料的正常供应,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以及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积压、浪费的必要前提。施工中材料消耗的组成。施工中材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
-
建筑工程建筑许可管理办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