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什么规定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33:20 108 人看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交。口头提出的,侦查人员应当立案,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请求听证后,法律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律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听证举行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申请撤诉或者委托代理人等其他事项,并告知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应当自当事人请求听证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办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出席。当事人认为受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编制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案件调查材料和听证笔录,报请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根据情况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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