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执行证书不予出具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8:00:33 342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理由为用于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已经过了执行时效。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

1、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据本条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证机关的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对方欠钱不还,债权人就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文书,就可以省掉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了,光这一点就可以节约时间80%以上。

2、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在合同中都会要求加上关于通知送达地址等条款,相应的各类公证文件只要送达相应地址就视为送达了。这一招对于对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别有效。否则,如果要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送达已经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书的被告(现在不少被告都采用这种手段),光两审程序中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就要至少八个月。

3、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

因为强制执行公证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所以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财产,还得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并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字。

4、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所在的地方有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可以直接在当地法院申请执行了。否则,由于很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履行地点不明确,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辖。现在人们流动性很大,往往又没有直接证据表明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很容易出现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经常费时又费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证处相关文章
  • 遗嘱执行人公证处不予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遗嘱执行人公证处不予公证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二、遗嘱公证后还可以撤销吗?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
    2023-04-29
    180人看过
  •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2023-06-11
    247人看过
  • 法院出具债权证明的理由是什么
    1、积案执行的原因很多,但一般来说有四种情况:一是从被执行人的角度看,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执行,二是被执行人不能有效执行(当然包括协助执行人);二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一是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二是人民法院不能有效执行。首先,我想澄清一个概念,即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包括不能协助执行人)是完全不同的。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没有客观履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是指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
    2023-05-08
    458人看过
  • 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要多久?
    一般为6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
    2023-06-20
    176人看过
  • 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出资办了一个公司,在该公司中,李某出资5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最近,由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公司拍卖给了别人,且申请公证处给其拍卖行为出具了公证书,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此案不属行政案件,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不能受理。二、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下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公证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对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讼不应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因此,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的权力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2023-06-06
    461人看过
  •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不予受理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借钱逾期不还可以要求违约金吗首先,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即有权请求违约金赔偿。双方建立借款关系时,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一方借钱逾期不还,另一方即可以主张赔偿违约金。并且,赔偿违约金的计算具体如下:1、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2、按约定计算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另外,一
    2023-06-13
    245人看过
  • 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由于国家对各公证处的授权不尽相同,如司法部指定某些特定的公证事务由特定的公证处办理,其他公证处则不能办理。如果公证处超越法律授权,其出具的公证书则不能产生公证法律效力。
    2023-06-06
    116人看过
  • 反对不执行的理由是什么
    不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知识:将不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未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裁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从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七种审查情形的内容来看,都不涉及执行行为的内容。本规定不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纳入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对象是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而不是错误的仲裁裁决。
    2023-05-31
    93人看过
  • 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是什么
    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是什么意思呢,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有哪些理由呢,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能赋予申请人复议权。不予执行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知识: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如下:(1)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没有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七种
    2023-06-13
    243人看过
  • 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是怎样的格式
    一、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是怎样的格式委托人:委托人:受托人:我与**是夫妻关系,是位于牡丹区*****的所有权人(房权证号:鲁菏市字第******号),现我们欲出售上述房屋,因不便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现自愿委托高祥飞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办理如下事项:1、向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山东省菏泽市房产档案馆对上述房屋进行查档。2、代为出售上述房屋,代为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到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领取相关证件和资料。3、到山东省菏泽市地税局申请减免和缴纳有关税费,领取相关证件资料。4、到相关部门办理水电、物业、有线电视过户及房屋交接的相关手续。5、代收全部售房款。委托期限: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在委托期内,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2023-04-24
    73人看过
  • 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处理
    一、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处理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法院执行。最后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中法院是不进行调解的,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无书面协议的,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货盖章。关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解协议达成之后,在双方当事人间生效,但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有赖于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根据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当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可恢复执行。二、法院可不予执
    2023-06-06
    193人看过
  • 公司出资证明由谁出具
    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出资证明由谁出具出资证明书由公司出具,并需加盖公司印章。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有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二、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第五,出资
    2023-06-15
    456人看过
  • 浅析公证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关键词: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意的问题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彩礼书面证明由谁出具
    1、在页面的正中间写上你的证明类型。2、正文部分必须书写规范,不能有语病和错别字等。3、末尾落款写上证明单位以及证明时间。注意需要标注彩礼的金额问题。一、二手房买卖收据怎么写二手房房款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具体原则如下:1、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2、正文: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如果是收到的钱,还要写上收钱的原因。3、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二、定金收据应该怎么写定金收据的书写如下:1、首先收据一定要有标题、正文、和落款;2、然后正文要
    2023-03-13
    335人看过
换一批
#公证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证处
    词条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 更多>

    #公证处
    相关咨询
    • 怎么申请办理不予执行证书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26
      债权人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表(见样式); 2、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函(见样式);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及债务人主体资格材料; 5、债权人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放款凭证等); 6、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还款明细、债务人还款账户明细记录等); 7、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见样式); 8、若债
    • 如何申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需要哪些资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7
      债权人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表(见样式); 2、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函(见样式);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及债务人主体资格材料; 5、债权人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放款凭证等); 6、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还款明细、债务人还款账户明细记录等); 7、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见样式); 8、若债
    • 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5
      也许您出具执行证书时,已经过了它的时效性,法院不再认可,这个时候,您应该及时办理新的执行证书,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那将是您承担不起的啊。
    • 不能给执行证书证明法院能否不予执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7
      也许您按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的时间不对,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那么我认为基于申请执行期限之诉讼时效性质,公证机构不应主动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查、释明,更不能以此作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由。而在实务中,多数执行法院也认为“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将“其他与提起诉讼
    •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8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公证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但并不因此而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执行,但不是必须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是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