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没有满足所有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个人社保是在缴状态,很多人失业之后会选择自己缴纳社保,这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宝鸡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为确保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申领程序。
一、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的;
2、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参保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参保企业(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起7日内,将失业职工档案等资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办理接收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由企业通知本人按期办理申领手续,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三、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
1、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本人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办理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证。失业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
3、失业人员工须本人持以下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
本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提取档案的;
5、移居境外的。
六、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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