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共犯的认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0:20:13 200 人看过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行为人实施盗窃时,除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认定为盗窃罪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第三、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经济案件共同犯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的区别

由于实行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对二者的区分事关对刑事犯罪的准确认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准确区分意义重大。

(一)“实行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又叫共犯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开始实行犯罪或者犯罪过程中各实行犯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共同实行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共犯只承担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全部责任由各实行犯共同承担。

(二)区分二者的基本方法

区别行为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方法是:看实行犯之间就新的犯意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进而形成一个新的共同犯罪故意。实行过限实质上是一种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不一致问题。如果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实行犯根本不知情,则判定预谋外的犯罪行为系实行过限行为。如甲、乙商议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临时起意将女主人强奸。对于乙的强奸行为甲并不知情,乙的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事前无通谋的犯罪实质上是共犯之间意思联络一致。对于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如果其他实行犯知情,除非其具有明确或者有效的制止行为,否则应当认为实行犯之间在实施犯罪现场进行了犯意沟通,其他行为人对实行者的行为予以默认或支持,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当预谋为概括的故意时,只要实行犯的行为属于约定的犯罪,仍然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仅对实施犯罪行为有约定,但对具体的侵害对象、结果等内容不明确。常见用语如“教训一下”、“帮忙摆平”、“弄点钱花”等。这些言语内涵和外延非常模糊,据此只能确定一个大致的故意内容。在不同情境下,不同的人听来,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歧义。只要实行犯的行为属于约定的犯罪,行为结果在约定的范围内,仍属共同犯罪行为。至于对象多寡、结果轻重,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如甲与乙预谋“教训一下丙”,在实行过程中,乙持刀将丙捅成重伤。由于二人事先只对犯罪存在模糊的约定,因此无论造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甚至伤害致死,均在约定的范围内,符合各共同犯罪人的意志,二人均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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