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是拆迁协议的签订方,所以必须持有一份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拆迁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及时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给拆迁户留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会有这些后果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不少当事人反映说,在签完补偿协议时,拆迁方会将双方的协议原件全部收回,说是要上报盖章,一份协议都不会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索要协议,有的就给一份复印件。那么,拆迁方这么做,到底有什么目的呢?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结合拆迁实践,来为大家分析为什么在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会拿走双方的协议原件,会不会危及咱们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一,当遭遇征收方违约时,被征收人无法出示重要的证据
一般的协议,都会非常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协议的双方都会各留一份协议原件在自己手里。这是为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追求其法律责任。
同样的,在征收拆迁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就是起到一个互相约束的作用,是出于对双方权利的有效保障。凡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是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有其中一方违反了协议内容上的约定,另一方就有权将该协议作为起诉对方违约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你的协议原件不在手里,那你就没有了这一直接有效的证据,即便征收方违约了,你去起诉他们也拿不出有效证据。
第二,拆迁户们彼此不清楚补偿差价,无法有效判断补偿是否合理
人们都有信息共享和与他人分享喜悦的心理常态,一旦拆迁了,免不了聚在一起相互打探对方的补偿标准和金额,进行一番“攀比”。但这是征收方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补偿信息越透明,那么越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有效性”,也不利于降低成本。因为一旦拆迁户抱团了,那么拆迁补偿的可操作空间也就小了。
因此,在拆迁时,征收方往往会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要求被征收人不得和其他人谈论自己的补偿款价格,要进行保密,并暗示其补偿“给的比较好”。于是被征收人就跟邻里之间相互隐瞒,所以导致很多邻居之间甚至都不知道对方的补偿款金额。
在发放补偿款之后,大家一对比,才发现同样的房子,补偿标准却千差万别,差价明显。但此时大家没有补偿安置协议在手里,空口无凭,也就没法找征收方要求提高补偿了。
第三,为征收方毁约留下了“后门”
签协议前,征收方说的很好听,给你这样或那样的补偿获奖励,但是也告诉你这些不能写入协议,需要上报审批。这样的话,其实就是口头承诺,是不靠谱的。
各种许诺的话,征收方也不止对你一个人讲,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听到这样的话。在你签了协议后,征收方就会收走你的协议。最后的结果是,原来的各种承诺,上面没批准,而你又签了协议,还没有原件在手里。征收方违约后,你又能说什么?
第四,方便对拆迁协议“暗箱操作”
对于同一个地区的拆迁补偿,一个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单价应该是一样的,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位被拆迁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要证明一个地区内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单价不是一样的,其主要依据就是补偿协议上的补偿单价,这又必须以拆迁协议的原件为准。
但是如果在签订协议之后,你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你的补偿利益很可能被“掉包”或者“改动”。而你有没有协议原件,是很难去争取回自己的利益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影响到咱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咱们在不了解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字。更不要去签署空白协议,或者听信口头承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遇到拆迁方要求拿走你的协议原件时,一定不能同意。更不要相信征收方说的审批完就还给你这样的话。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之前应该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不要等协议签完并上交了,觉得补偿给的不满意,才去找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时你就非常被动了,很难再争取回来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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