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由哪种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通常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案件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3.对于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4.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
(1)原告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二、行政诉讼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遵循的是“行为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1.行为地管辖,即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则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
3.还有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定,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等。
三、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些规定体现了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确保了重大、复杂行政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和原则,确保了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力和责任得到合理分配,保证了行政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同时,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则需要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来解决,这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有限性和补充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n(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n(二)海关处理的案件;\n(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n(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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