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二审裁判文书何时生效只字未提,仅在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行政诉讼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对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地域或时间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并不一定都专门安排开庭宣读裁判文书,而是通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或送达当事人。这样就会出现判决书上的日期与送达日期不同,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判决书的情况。可这样一来,生效日期按哪个算?“法律没有规定,双方送达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个人送达之日起生效。就是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就是出现了一个模糊点。”目前我国的法律仅规定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裁判也应适用一审程序的宣判规则。其意义在于,宣判是认定二审裁判生效日期的基础程序。二审宣判之时,判决即为生效。
但由于宣判分为当庭和定期宣判,且法律未明确定期宣判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往往未专门为宣判而开庭,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主审法官或书记员办公室领取裁判文书是常态。其时,会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署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宣判和送达是同时段合一进行的。实际上,也是一个宣判的过程。只不过在这种宣判形式中,各方当事人未必同时到场,导致宣判分期进行,造成了裁判生效时间以最后一次宣判为准。
如果宣判时未同时送达,裁判效力仍以宣判为生效时间。至于法院履行宣判程序的证明,就是当事人签署的宣判笔录。但如果出现当事人只签收裁判文书送达回证,而未签署宣判笔录的情况,也应理解为裁判已经宣告,宣判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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