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试用期单位未聘用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09:04:32 235 人看过

一、过了试用期单位未聘用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过了试用期单位未聘用,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通过试用期的,或者因为劳动者存在下列过错情形而不聘用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不聘用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试用期考核合格突然被辞单位无理由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若员工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的情况,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终止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标准支付双倍补偿金。即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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