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采茶戏被侵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圆满解决
《卖花线》引发的侵权案
[阅读提示]2月16日,《赣州晚报》刊登了赣州市某县广播电视台致刘智文、王明洋的一封道歉信,内容为:“我台新闻综合频道未经著作权人刘智文、王明洋许可,擅自播放了赣南采茶戏音像制品《卖花线》,侵犯了著作权人刘智文、王明洋的著作权,为此特向二著作权人致歉。××县广播电视台。”
事件要追溯到1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认定,被告赣州市某县广播电视台停止播放赣南采茶戏音像制品《卖花线》的侵权行为,由被告赣州市某县广播电视台在《赣州晚报》向原告刘智文、王明洋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承担本案全部经济损失……至此,一起保护客家文化知识产权,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纷争圆满解决。
《卖花线》引发的侵权案
□记者喻瑜
盗播起“烽烟”
2006年,随着热门韩剧《大长今》持续热播,“盗播”这个新鲜词汇再度映入人们眼帘。这个刚出现不久的名词成了一部部热播大戏的恶梦:《成吉思汗》《马大帅2》《大宋提刑官》《小鱼儿与花无缺》《大长今》……国内外大片遭遇了盗播袭击。几乎同时,就在我们身边也发生着同样的事件。
2006年左右,我市18个县(市、区)的县级电视台多次未经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赣南采茶戏作品的制片人刘智文、王明洋的同意,擅自播放两原告方创作出版的赣南采茶戏音像制品。
在得知自己创作的作品被侵权后,两名制片人十分气愤。据两名制片人介绍,按市场行情,一部赣南采茶戏的演出费用约为1万元,录音、录像、剪辑费用约为1万元,加上购买版号、制作母盘、印刷包装的费用约为1万元,按第一次压碟1万套(两碟装)计算,费用约为2万元,一部戏完成后合计需要5万元的投入,这些费用必须要等第二次压碟和销售后才能盈利。两名制片人说,创作这类作品,完全是出于对赣南文化的热爱,因为投入成本很高,本身利润就很低,然而市场上严重的盗版、盗播行为,使他们无利可图,甚至连成本都很难收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马拉松”式的维权
为了取得证据,刘智文、王明洋自己或者委派他人先后前往信丰、安远、会昌、兴国等地调查录像。然而,在调查录像时经常因为没有赣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在现场公证,或者当地电视台改播其他制作人的戏曲而落空。其中,他们去了3次信丰县,在会昌县守候了5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两年来他们往返于赣州至各县之间。
2007年4月,在兴国县进行第一次取证时,可惜当时的录像却是其他制作人的采茶戏。
2007年8月4日下午2时56分,在赣州市某县城一旅社二楼临街客房,他们发现该县广播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该县电视台综合频道(有线电视)上播放了他们的作品《卖花线》,同时插播大量性病、丰胸产品等医疗广告。为获取被告侵权事实,两名制片人对该县广播电视台的侵权行为进行摄像,刻录成光碟,并请赣州市公证处对其进行了现场公证。
法院公正调解
早在2006年6月份,刘智文、王明洋两名制片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全权委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入此事。
2007年8月份取得赣州市某县广播电视台侵权证据后,两制片人要求,不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协商处理此事,而是直接起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2007年9月1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2007年11月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两原告依法享有赣南采茶戏《卖花线》的全部著作权,被告赣州市某县广播电视台侵犯了两原告对《卖花线》作品所享有的播放权,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予以民事制裁。被告认为,自己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是事实,但没有给原告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
审理此案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又有调解的诚意,于是,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主持调解,原告刘智文、王明洋与被告赣州市某县广播电视台自愿达成了文章开头那一幕调解协议。
记者手记:
斩断盗播的利益黑手
“盗播对影视作品制作的伤害远比盗版碟、压缩碟更甚,我们急切呼吁各方面对此予以重视!”这是记者采访中听到最多的声音。
盗播已经不再成为一个新名词,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电视的异军突起,盗播借助网络这个强大的平台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只要上网搜索一下就会看到,关于盗播的案例不胜枚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权限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盗播显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盗播如此猖獗,屡禁不止,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朱烈桂律师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盗播利润大,投入几乎为零,换来的是100%、200%的回报。
二是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盗播本质上是盗版的一种,而今人们对待盗版的态度都不够重视,抱着“与我无关”的心态。盗版虽然侵害的是合法经营商的权益,侵犯的是正版商的知识产权,但损害正版商权益的结果是,正版商不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回报,导致公司亏损,损坏公司的正常运转,打击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以致不能够生产出满足消费者的影像制品。
三是网络盗播越来越多,违法的成本很低,而维权的成本却过高,导致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网络盗播的成本几乎为零,如果要打击盗播的话,就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所以一些惟利是图者抓住了合法商家的这种矛盾心理,大肆地、疯狂地进行盗播,虽然我国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止这种行为,但是高昂的维权费用使得合法商家相信与其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获得一点补偿费外,还不如“发一封律师函、或打电话警告一下”以息事宁人来得省事。
四是盗播的打击力度不够,使盗播行为不能引起高度重视。现在虽然我国对盗版行为已经加强了“戒备”,但在电视媒体盗播这方面却很少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有些领导甚至存在一些狭隘的偏见,认为既然都是传播文化,只要是对大众传播到了就了事,根本不在乎它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所以就导致在盗播的打击力度上不够大,打击的范围不够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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