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但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参与其中。目前,农村土地已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和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 村 宅 基 地 由 谁 管 理 ?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地区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同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的调查、测绘、登记、发证、备案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目前,均已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地区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的调查、测绘、登记、发证、备案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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