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应当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
一、案例可以作为判案参考吗
案例可以作为参考,但是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存在疑虑的,可以参考同类型的案例,但是不能依据同类案件进行判决,因为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不能依据以往的案例进行判决,必须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二、法律上对审判原则有何规定?
法律上对审判原则有如下规定:
1、依法独立审判;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适用法律;
3、适用于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
4、公开审判;
5、被告有权辩护;
6、合议制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7、回避制度,审判员不参与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期如何顺延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实践中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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