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一审法院事实已查清,法律适用无误,但作出的判决畸轻,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而只能依据第1款的规定,维持原判。可这又与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相当原则严重不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判决生效后,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想,二审法院也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从而无法对该“违法”判决进行救济,只能“知之任之”。
(二)影响了二审法院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顾虑,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后果。第一,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增加了上诉案件的数量。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有了此“保护伞”——上诉不加刑,刑事被告人根本无须承担任何上诉案件的败诉风险,况且通过上诉还可以延缓被送监狱接受强制劳动的日期,所以不管一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他们都会上诉。但是结果却导致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一、二审的审判。这就不但增加了二审法院的负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由于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力本就渐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二审法院不得不在审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大量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只有在经过“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查清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在实践中,二审法院由于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实在太多,审期又有限,为提高结案效率或者仅仅是为了不超过审理期限而不得不对某些未查清事实的案件也进行书面审理。这样一方面使得二审法院不得不违法,另一方面又间接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失去了根基,最终的结果是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办案质量,造成了冤假错案。如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目的而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最终结果却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即达到的却是事与愿违的效果。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相矛盾的地方。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理由:
(1)、上诉不加刑原则违背了事实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其他诉讼制度、原则及具体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上诉不加刑原则却要求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亦不得改判加刑,这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量刑适当,罪当其罪。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二审法院无法对一审判决太轻的判决予以直接纠正,也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必然导致重罪轻判、放纵犯罪的后果。这样既不利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与改造。
(3)、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有错必纠的原则相矛盾。刑事诉讼法所有程序、制度都应服务于有错必纠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使有错必纠在二审中得不到彻底的贯彻。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为多种变相加刑的做法所取代。
中国虽实行了上诉不加刑,但因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威胁而变得不彻底。有许多精通法律的犯罪分子会这样认为:不能上诉,如果上诉后二审认为判轻了,先来个维持原判,然后随即提起再审,将二十年判成无期,将无期判成死刑,岂不冤哉。这种可能在我国法律中是有的,在实务中也曾这样操作过。这本身就说明它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五)上诉不加刑原则易导致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提出无理上诉,增加二审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
在实践中,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被告人没有加刑的顾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用交纳诉讼费用等。即既没有诉讼风险,又没有诉讼成本,而且还有被裁减刑罚的可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提起上诉,即给予了被告方上诉的便利条件和简单理由。以上这些原因致使被告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提起上诉,从而增加了二审法院的大量负担,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办案质量。
-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存在问题是什么
183人看过
-
抗诉不增加新罪加刑在法律上是否存在
172人看过
-
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抉择
150人看过
-
刑事追诉权是否存在时效问题?
223人看过
-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怎么适用
64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解释见证人存在什么问题?
217人看过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 更多>
-
刑事诉讼法追赃存在什么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4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适用刑的存在问题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6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正确适用该刑罚,对于惩戒、教育犯罪,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一些问题: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小;适用的范围小,类型少。新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条款比例虽然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真正适用没收
-
刑事抗诉存在哪些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25刑事抗诉存在的问题有抗诉范围有限、考核规定不合理及抗诉程序过于严格等。抗诉本来是检察院的一种监督措施,可以防止刑事审判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就目前来说,这项制度还有问题,检察院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应该逐步完善。
-
乡镇社保问题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一)部分就业积极政策落实难。一是求职者的技能滞后于岗位的知识需求。一些求职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就业观念陈旧落后,不能适应企业对技能型人员和熟练操作工的需求;二是公益性岗位开发难度大,上头热、下头冷,就业援助难度增大;三是街道专项资金使用偏少,造成部分积极就业政策未能充分发挥效应。 (二)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压力大。一是部分地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度缓慢,基层劳动保障所工作压力很大,尤其居民医保工作任
-
是不是存在给孩子的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2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