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收入证明范本范本
致______________银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先生是我单位职工。职务为________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年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填表人签字:证明单位(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不征税收入的内容有哪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作了具体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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