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完成工作并决定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再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
在以下情况下,应使用换押证:当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并得到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时;当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或侦查工作并得到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时;当人民检察院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时,交接的顺序应为递次移送。
侦查阶段用换押证,何时可以使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使用换押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妨碍侦查工作。换押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给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重要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和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以便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由于可能涉及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逃跑、自杀等危险行为,侦查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换押证。
换押证的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侦查机关必须依法签发换押证,并明确换押的对象、范围和程序。其次,侦查机关需要将换押证交到犯罪嫌疑人手中,并由其签名确认。最后,侦查机关还需要制作使用换押证的笔录,详细记录换押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总之,侦查阶段使用换押证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妨碍侦查工作。换押证的使用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换押证在侦查阶段具有重要作用,能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妨碍侦查工作。使用换押证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侦查机关应依法使用并记录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第一条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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