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确定需要选址。毫无疑问,应该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居民和环境的社会公共状况进行调查、比较,并对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进行风险评估,从而选择征收成本最低的方案,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公共利益最大,为补偿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其他决策事项,都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的评价,可行性和可控性,重点对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访谈、咨询分析,科学预测、综合判断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对策。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不得作出决策。”2规划审查与规划编制
项目选址后,需进行规划审查。如果发现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停止。依法可以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才能实施下一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由于取得单位和个人住房是为了用地,依法批准用地项目是第一步。项目报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行政法比例原则确定最佳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征收理由、如何补偿以及补偿的实施。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相关部门在广义上应该参与公共利益的实现。比如一个环保项目,那么环保部门就应该参与。如果是教育项目,那么教育部门应该参与。狭义上讲,至少项目审批、国土、规划等部门必须参与。既然是示范,正式的示范会应该形成示范报告,供政府参考。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除论证外,还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集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形式应当保证公众知情。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有两种情况。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集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后,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充分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是否采纳意见、采纳理由、修改理由等。
第二项是听证后的修改。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根据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建设法治政府2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每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行政决定都应当举行听证。政府作出的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相关方提出申请,则必须组织听证会。此外,如果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被征收人的代表。关于如何产生公众代表、如何举行听证会,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需要在相关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征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这一规定过去没有写入法律。那么谁来写评估报告呢?相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是律师写的,而是政府信访局、拆迁办、维稳办等机关写的。但最后,他们没有写,因为很难写。在某些地区,律师被邀请写作。我支持。我认为最好由律师或中介组织撰写,而不是由政府机构撰写。讨论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的决定涉及到大量的人,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该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决定。然而,如何把握大数量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考虑人数是否需要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是不够的。比如,在厂房征收中,被征收人只有一人,但可能影响更多的自然人。对待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对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也要慎重。
但是,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庞大,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没有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这是违法的。相反,对于被征收人少的项目,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权限,民主决策。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研究征收补偿费问题。决定征收时,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公告动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并委托实施单位开展工作。此后,房屋收购决定生效,收购活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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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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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征收程序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前有三个前置程序: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讨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3)补偿费用全额到位,专用账户专用,专款专用。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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