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收悉一份来自基层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调研报告,详细阐述了基层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的种种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困惑一:无案例可借鉴
作为一个最基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最苦恼的事情就是,在参与多起垄断案件调查处理的时候,没有可供借鉴和参考的案例,致使在实际执法中摸着石头过河。
一次,永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各保险公司联合约定新车保险全都不打折了。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走访新车保险人,收集到核心证据——保险行业协会组织12家保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湖南省工商局对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及12家保险企业立案查处,永州工商部门协助调查。
由于反垄断执法的要求很高,在具体的协助调查过程中,永州工商人员很想借鉴、参考国家发改委在2012年12月处理的湖南省娄底市的保险垄断案。但工商人员根本没有渠道看到该案具体的案情和办案过程,特别是办案技巧更是无法了解。
困惑二:基层一线执法权缺位
除了执法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永州的工商人员还反映基层一线执法事权不配套,影响执法效能的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执法机关有权查处,并且省级工商局只能在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下才能立案调查,市级以下工商部门对垄断行为无权调查。但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又多出现在市县一级。基层执法部门有心制止却无权查处,想管管不了。国家工商总局有权能管却鞭长莫及。这种事权不配套的执法体制既不利于调动省、市、县工商局的执法积极性,也不利于执法效能的提升。
困惑三:处罚标准模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实施违法垄断行为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是怎么正确理解销售额,在调查处理永州报销垄断案的实际当中却有三种版本。一种认为是保险公司全部保险业务销售额,第二种认为是车辆保险业务销售额,第三种认为是新车保险业务销售额。三种不同理解意义的销售额相差数千万元。
为此建议法律适用标准应该统一,执法机构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快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以及在对处罚进行详细透彻的说理上多花工夫,提高执法公平性和合理性。
困惑四:职能交叉常打架
在反垄断执法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而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工作。事实上,大多数案件价格和非价格因素同时并存。经营者在从事垄断行为时,可能会同时从事价格垄断行为和非价格垄断行为。例如工商执法人员在处理永州新车保险垄断案时,只查处制止了当事人分割市场划分销售商品数量的行为,而对统一折扣价格问题无权处理。同样,发改委处理娄底保险垄断案时,也只是对保险公司统一执行95%折扣优惠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制止,而对分割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无权处理。如果这两个案件不是发生在同一区域的同一系统,当事人极有可能认为被处罚之外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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