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处理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的鉴定工作”。就如本案情况一样,作为被告的医院方根据这个规定主张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而患者一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由此可见,医疗事故与司法鉴定的冲突成为必然。之所以存在存在冲突,是因为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别规定了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得两者构成包容关系。第二、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鉴定人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而司法鉴定机构是面向社会的机构,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第三、两者的伤残等级不一至,此案中,二份鉴定报告存在明显区别。
正因为存在明显区别,导致医患双方分歧较大,医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唯一鉴定程序,只有医学会才具备鉴定医疗事故的资质和能力,这是由于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而患者认为,该鉴定是由于存在利益驱动,缺乏公正性,鉴定是在一种半公开状态下进行的,有悖于鉴定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颇为棘手,我们认为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取消“二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形成统一司法鉴定部门,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是司法鉴定,只有这样界定鉴定的性质,才能打破医疗事故由医疗部门的垄断,实科学的鉴定制度。第二、取消“亲属性”依附关系,构筑独立的鉴定机构,将一部分专家,学者纳入鉴定工作,成立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切断彼此之间的联系,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第三、取消“行政性”的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全面的司法审查权,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职权对鉴定结论做终局认定,审查鉴定人员、鉴定组织、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做出正确判断,公平保护医患关系。从对人身损害的判定标准上看,这基本上是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我们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太多的区别。其实际上就是按照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了。在判定的标准上使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并不涉及太多的医疗技术问题,如果有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更为主动的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将不再以医疗技术的判定作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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