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约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归原出租人合法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10: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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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地表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其所有者。
当农村土地遭遇征收时,涉及到的对地表附属设施的补偿,以及在承包期限结束后地面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均应由地表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享有。
对于地表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及标准,则须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划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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