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中止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5:53:36 450 人看过

一、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中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第三人怎样对标的物权利主张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法院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第二,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上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申请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主动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外,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依职权主动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一经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必须参加诉讼,这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止执行相关文章
  • 关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房地产的执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的担保和用益功能越来越被人们予以重视和发挥,房地产所有人往往会在所有权之上设定诸多的权利,最重要的有两种,即担保权和租赁权。对此类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房地产的执行,要充分考虑到担保权和租赁权的特性。一是对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执行。执行此类房地产时,首先要查清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拍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和抵押权人的债权后没有剩余的,不得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否则,既不能使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又对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毫无帮助。这种情况下的执行是无益执行,应当禁止。只有对抵押房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款部分,可以作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时,必须通知该第三人,在拍卖公告中声明拍卖物有担保权益的情况。二是对被执行人已出租房屋的执行。法院在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执行此类房地产时,应通知承租人参加拍卖、
    2023-06-24
    127人看过
  •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否可以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可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执行异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此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此外,此条又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执行法院可以停止
    2023-07-04
    142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程序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一、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流程是
    2023-02-22
    317人看过
  •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所谓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也正因如此,执行回转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执行回转则旨在纠正因执行根据确有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后果,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处取回申请执行人因错误的法律文书而导致的先前的财产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执行回转发生的条件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2023-04-17
    296人看过
  •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一、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在执行中,并非所有被执行人的债权均可执行。一般情况下,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1、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当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到了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实践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能否清偿债务?由于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认识一般仅停留在表面,即对其外在的财产状况有所认识,如房产、车辆等,而对被执行人隐性的财产现况一
    2023-04-04
    304人看过
  • 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结案
    一、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结案法律规定,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法院可以允许。二、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首先,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其次,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第一,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第二,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择适用
    2023-06-06
    478人看过
  •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一、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023-02-26
    189人看过
  •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吗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一、行政执行的方法有哪些①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②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执行中的外在约束因素,对行政执
    2023-03-22
    296人看过
  • 2023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主张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主张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案情】2005年10月,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供应混凝土。之后,原告向某房地产公司供应混凝土,含运费共计12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收货后未付款。2006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约定,其所欠款项由第三方被告某建设集团承担,建设集团表示同意,并于2006年10月,支付给原告30万元货款。2006年12月,2007年2月,2007年5月,原告三次发函要求建设公司付款,均未获付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付款。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按照合同的相对性理
    2023-02-07
    389人看过
  • 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属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买受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27
    191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吗?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吗?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什么?1、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
    2024-02-04
    263人看过
  • 对中止执行的规范建议
    由于中止执行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案方式,不论中止执行是否作为结案,其对执行结案率的影响都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中止执行案件进行规范,减少中止执行积案,提高执行结案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规范程序由于中止执行追求的是执行法院在严格、及时地穷尽了各种措施后,执行不能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应当严格中止执行的程序,以确保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是公正的。1、中止执行的提起。一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具有申请中止执行的权利意义在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或监督权并不能挽救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的风险,其风险责任在于当事人,当申请执行人意识到这一点,在案件具备中止条件时应当主动申请中止执行。2、中止执行的审查。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严格审查中止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中止执行裁定的制作,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应当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对已执行的
    2023-02-12
    494人看过
  •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查封第三人财产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查封第三人财产1、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2、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对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异议;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这里所说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是指不进行实质审查,即第三人提出该债
    2021-09-14
    185人看过
  • 如何对第三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
    一、如何对第三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二、债权人可以放弃担保吗(一)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后果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
    2023-06-08
    42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需要暂时停止进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通常包括: 1、案件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法律责任; 2、案件涉及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当事人一... 更多>

    #中止执行
    相关咨询
    • 现在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哪些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5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放弃主张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诉讼权利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有效的 现阶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第二也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债务人共同串通,因此加大了审理基本事实以及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故很多人都在这样简单的案件中运用了不成熟的诉讼策略,而未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时效,基础事实,诉请的确立,借贷过程的形成都是关键的问题,数额大小也是自己的合法权利,放弃主张显然不是一般当事人的选择,现最高人民法院
    • 强制执行标的未被执行到位如何主张债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5
      可以。只要有新的财产线索就可以恢复执行。
    • 执行实践中,探视权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执行中止有哪些情形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4
      执行实践中,探视权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患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例如具有传染性的肝炎病、性病)或精神疾病的;第二,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比如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第三,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酗酒、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第四,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有过怂恿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故意挑拨
    •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8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也正因如此,执行回转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执行回转则旨在纠正因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