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户购买房屋的时候仅有“优先购买权”这个理由,而没有其他理由时,租户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租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跟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如,由于某些法令的规定而不得不把土地出售给国家的卖主,在国家认为这种强行征购的土地已不再需要时,原卖主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块土地的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而优于其他任何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如海关为了避免进口报价偏低的商品干扰国内市场,可以不予课税,而直接按申报价格强制收买该项产品。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注意什么
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制度确实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但优先购买权制度毕竟触动了私法制度的根基--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制度,若对其适用不加以严格限定,则会使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就会挫伤第三人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稳定。因而法律应对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在出卖人、第三人、先买权人之间寻求利益上的平衡点,使其真正能够发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增进交易效率、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首先,从客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优先购买权一般都以不动产作为客体。但依中国现行法,优先购买权客体亦及于共有的动产。因而对于一些无偿使用或者在动产上形成的物的用益关系,或因其为无偿使用,或因其标的为动产,价值较低,市场上较易获得,故无赋予其优先购买权的必要。
其次,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看,法律应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对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明确限定。
再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法律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行使的"同等条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应做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减少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纠纷。
只有这样,优先购买权制度才能使保护先买权人特殊利益与鼓励交易、促进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同时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者对稳定秩序、增进效率、维护公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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