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县人民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上诉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5年5月13日,成县孕妇邓菊红到县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妇产科对其检查后,以无病床为由要求其回家等待,“有症状再住院”。当日13时30分,产妇腹痛,在丈夫贺某陪同下到医院,妇产科仍以没有病床为由让其在楼道等待,直至其产道“破水”才入住产房。当日16时55分,胎儿娩出但已经死亡,产妇大出血并出现休克。5月14日,医院建议贺某为产妇转院,14日11时转入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16日16时,产妇死亡。
2005年12月,成县卫生局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对该事故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成县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违规行为,与产妇及胎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负直接责任。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遂将成县人民医院诉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33.79万元。2007年1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成县人民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有关损失10.04万元的80%,即8.03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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