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0:00:58 386 人看过

关于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的定义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1)优先股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如采用浮动股息率,应明确其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净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优先股股东应得股息;(3)如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优先股股息,不足的差额是否应结转下年;(4)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再参加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欠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余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

3.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1)限制。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应予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而且,对于所作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4.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利息,优先股回购后应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二)、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1.优先股发行人的资格和条件:(1)资格。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境内注册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2)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两个50%,即不超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50%,筹集的资金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2.发行、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其章程中规定上文提到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四方面事项。(2)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4)优先股交易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5)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收购、组织管理和政策配套:(1)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适用于被收购公司包括优先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优先股试点工作由证监会协调监管。(3)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4)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财会[2014]13号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倾注了大量文字,本文受篇幅限制不予详细介绍。该文件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部分中,充分运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提出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于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优先股,具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双重性质。企业发行优先股,应对照财会[2014]13号中划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特征描述,按照实际情况和业务具体特征,将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应付债券)或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

优先股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发行的优先股归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现有的“应付债券”科目核算,科目下设“优先股”一级明细科目和“面值”、“利息调整”二级明细科目。

2.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并设“优先股”明细科目。

(二)、发行

1.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金融负债的,发行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下同),按优先股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

2.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发行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

3.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发行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优先股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优先股面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

发行优先股支出的直接税费,可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中扣减。

(三)、付息或分利

1.归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计提股息时,应按当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票面股息率计算的应付未付股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

归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当如何计算?财会[2014]13号中未作表述。其难点主要是“优先股”似乎不存在偿还期限,这样实际利率就难于确定。笔者认为,被归类为应付债券的优先股,偿还期限可用以下方法确定:如果根据优先股发行时的章程条款和实际情况,能够基本确定(95%~99%)甚至可靠确定(99%以上)优先股的回购时间,该时间即可确定为优先股的偿还时间,并以章程规定的回购价格作为清偿金额;如果根据章程条款和情况判断无法确定优先股的偿还期限,则应以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的营业期限为清偿期限,并据以计算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

2.归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发行方计算年度应付股息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科目。

3.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借记“应付利息”或“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2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
    一、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具体化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源于股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对股东此项权利的保护。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优惠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拥有优先认股权的老股东可以按低于股票市价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证书,写明他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数量多少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规定比例求得。一般来说,新股票的定价低于股票市价,从而使优先认股权具有价值。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二、认股权证与股票优先认股权的区别1)认股权证是由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优先认股权则是公司在增发新股时为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赋予老股东的一种特权。老股东可以凭此权按特定的价格购买新股。2)认股权证是与股票同时发行
    2023-05-02
    387人看过
  • 优先股制度如何构建
    一、IPO市场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市场却以暴跌来回应。事实上,每次新股发行机制改革似乎都不能让投资者满意。大部分投资者和业内人士认为,新股发行机制改革的推进总是没有切中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关键问题。那么,当前导致新股市场三高难降、新股回报率低、市场投资者诸多不满的关键原因是什么?其次,如何评判好企业也是中国IPO市场的一大问题,但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也是制度问题。以美国股市为例,它们有IPO备案制,对于上市企业而言便有了退市和并购两把刀。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会被退市或者被经营良好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而收购,实现竞争淘汰制。我们常说是制度打造了美国这个最有竞争力的市场。而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还没有这样的两把刀来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即使是有退市制度,被退市的企业的股东利益怎样受到保护等问题也都是监管层需要认真细化考虑的。监管层首先要有一个时间表和系统化的规划,如今的监管机制
    2023-06-09
    263人看过
  • 如何对股权转让中的债务进行处理
    股权转让,公司的债务还是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
    2023-08-13
    200人看过
  • 关于优先股的股票发行是如何实现的?
    1、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可以在全国股票转让系统转让,范围仅限于合格投资者。2、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每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后三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为防止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3、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等间接投资。证监会表示,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不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023-08-05
    194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的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一、如果是家族企业就会涉及到一个夫妻财产分割股东因离婚需要与配偶分割所持股权或将所持股权赠与子女等近亲属,这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股权转让一般要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专条规定。但《公司法》对与其具有完全相同法理基础的股权继承给与了专条规定。《公司法》第76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夫妻财产涉及股权分割时可以类推适用股权继承原理。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认可后,才可成为股东。公司章程对此规定的条件,不得高于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条件,否则,该条款无效。我国《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
    2023-06-04
    453人看过
  • 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1、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3、财产保全,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4-08-03
    456人看过
  •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清欠抵债的财物
    【问题】我公司有从别的公司清欠回来的车辆,用于抵顶欠款,由于对方公司不配合,车辆无相关手续,只估计个金额抵顶所欠货款,我公司对清欠回来的车间进行了拍卖,往往拍卖的价格低于当初对方公司估计的价款,这部分损失如何账务处理,由于无车辆的手续,公司如何入账,涉及的税费问题如何处理?【解答】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才能作为正常资产进行使用或流通交易。所述清欠车辆如果已经拍卖变现,贵公司可以就拍卖所得作为债务方的债务清偿金额,形成的损失可以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税前扣除。但上述条款中,强调可以扣除的损失应为对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的事实,如果无法就债务方缺乏清偿能力举证,形成的损失将无法正常申报扣除。车辆没有相关手续也无法正常上路使用,无法过户,更无法作为正常的可使用资产入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
    2023-04-27
    162人看过
  • 对优先股的理解
    证券公司
    长期以来,中国只有普通股,优先股是盲点。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优先股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仅限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发行优先股收购或吸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性、内部控制健全、近三年连续盈利、近三年分红情况符合监管规定、会计合规、募集资金用途合规;2发行优先股的规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融资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得低于一年内优先股股利。否则,优先股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只需符合合法规范运作、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2023-05-02
    407人看过
  • 强制执行股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
    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无论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
    2023-06-09
    133人看过
  •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如何进行处理
    一、股权转让中税务处理1、契税。股权转让不缴纳契税。2、营业税。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3、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的,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企业股权转让的,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税率。应注意的是,一般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
    2023-04-02
    341人看过
  • 什么优先权债务优先银行贷款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谁知道什么是优先权债务法律上并无“优先权债务”之说,就“优先权”来说,民法中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指在某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相对于其他一般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则属于一般优先权;如果仅是针对其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则属于特别优先权。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2023-07-23
    404人看过
  • 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对股东权益进行财务分析
    1。股东权益回报率(ROE,又称净资产回报率)这个指标用来衡量一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该比率的计算公式为:净收益率=净收益/平均所有者权益总额
    2023-05-08
    190人看过
  • 什么情形下股东可以进行优先购买
    一、什么情形下股东可以进行优先购买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可行使优先购买权:1.股东转让公司股份;2.夫妻财产分割;3.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二、在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同意其他股东部分行使购买权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应允许,法律不应干预。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一种法定条件,其中价格和数量均为重要条件,数量条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公司人合性
    2023-12-31
    452人看过
  • 发行优先股的要求
    一、对发行主体的限定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2、对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的限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3、对发行主体公司章程的限定发行主体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二
    2023-06-09
    176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如何成为优先股股东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1
      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preferredstock)赋予持有人把优先股以特定比例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如果公司业绩蒸蒸日上,普通股股价提高,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通过把优先股转换为价值更高的普通股,也能分享公司的成功。
    • 有限公司如何发行优先股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03
      一、发行人范围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如何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3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
    •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中所有财产分配优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4
      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不能设置优先。 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组要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而公司清算结束后,可能会有剩余财产,公司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分配剩余财产时不能设置优先,而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 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如何进行优先分配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06
      剩余财产分配是合营企业解散清算总程序中的一个步骤。一般情况下,需首先用财产变现所得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根据确定的债务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债务,债务清偿后,如尚有剩余财产,可按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处理,也可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