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滥发津贴和贪污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8 0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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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津贴范围常被定义为逾越既定规范,不遵循常规、不合情理地擅自予以补贴与福利的情况。
此类情况可包含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数额超过规定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提供此类待遇等因素在内。
然而,贪污罪则是指出于职务上的便利,国家职员将公共财产予以侵占、盗窃、诈骗乃至通过其它不当途径实现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
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前者主要涉嫌未经授权的发放行为,未必直接反映出个体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意图;
反观后者则更为突出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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